财产保全是民商事案件中常用的财产控制手段,当事人申请保全时需向法院预交保全申请费。案件胜诉后,该笔费用能否随同案件受理费一并办理胜诉退费,是诉讼参与人普遍关心的实务问题。
司法实践中处理路径存在差异:部分裁判文书载明保全费由法院直接退还原告;亦有部分文书判令败诉方直接向原告给付保全费,需通过执行程序实现债权。本文结合现行有效司法解释、最高法正式规范性文件及深圳本地实操,系统梳理保全费退费的法定规则、分歧根源与办案风控要点,为实务操作提供清晰指引。
保全申请费属于诉讼费用,依法适用胜诉退费规则
法律定性:保全费属于法定诉讼费用范畴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十条,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以及证人、鉴定人出庭相关等相关费用,其中申请费明确包含“申请保全措施”产生的费用。即:财产保全费=申请费=诉讼费用,这是行政法规层面的明确定性,不存在争议。
退费规则:上位规范确立“胜诉先退”原则
目前全国法院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退费规则,来自两份正式有效文件:司法解释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最高法规范性文件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第三条
对原告胜诉的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人民法院应当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退还原告,再由人民法院直接向被告收取,但原告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被告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两份文件均未将保全申请费排除在“诉讼费用”之外,且均使用“应当退还”的强制性表述。从法律规则层面,保全费适用胜诉先退是原则,由被告直接支付是仅有的例外(需原告明确同意),这是当前司法实践的主流底层逻辑。
实务分歧:“列入诉请则不能退费”观点的来源与边界
分歧的直接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八条
少数裁判口径认为“保全费列入诉请就不能走法院退费,只能执行追偿”,核心依据是该条第三款:
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费(即保全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持该观点的逻辑是:保全费以申请人自担为原则,列入诉讼请求后即成为一项实体诉求,法院支持后应通过执行程序向被告主张,不适用法院先行退费。
分歧的本质:
混淆了“负担规则”与“结算路径”
该观点的核心局限在于,仅解读了保全费的最终负担主体规则,未与上位的结算路径规则做体系衔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八条解决的是“这笔钱最终该谁出”——原则上申请人自担,列入诉请后可判令败诉方承担;《民诉法解释》第207条、法发〔2007〕16号解决的是“确定由败诉方承担后,钱怎么给”——默认法院先退胜诉方,再向败诉方追缴。
二者是先后递进关系,并非二选一的对立关系。列入诉讼请求,只是让被告承担保全费的前提,并不改变“法院先退、再向被告追缴”的法定结算路径。
关于人民法院报的
“最高法法官答复”的效力说明
最高法立案庭法官相关答复,关于该类答复的性质,需明确两点:非规范性文件,无普遍约束力,其性质为参考性业务指导,不属于司法解释,也不属于正式规范性文件,不能强制要求全国法院统一适用;非最高法统一标准:单份答疑仅代表答疑法官的个人理解,不能等同于最高法的官方统一意见,更不能直接称为“全国主流办案指引”,仅可作为实务中一种裁判观点予以引用。
深圳本地实操:保全费纳入胜诉退费范围
结合深圳本地法院公开的正式办事指引与实操案例,深圳地区法院普遍将财产保全费纳入胜诉退费范围,与案件受理费适用同一退费办理流程。
宝安区人民法院:
正式办事指引明确列明退费范围
根据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发布的《申请退回诉讼费用、保证金材料清单指引》,对其诉讼费用退费范围作出了清晰界定:
可退诉讼费用包含:一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不予退费范围:公告费等未缴入法院账户的费用,不属于法院退费范畴;二审诉讼费用:由二审法院负责处理,不向一审法院申请退费。
该指引是深圳本地法院对退费范围界定较为明确的正式办事文件,可直接作为实操依据,证明保全费属于法院法定退费的覆盖范围。
福田区人民法院:
官方案例佐证保全费纳入主动退费
福田法院在诉讼费主动退费改革的官方公开典型案例中明确:胜诉当事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均属于法院主动退付的款项,判决生效后无需当事人提交申请,法院直接按流程完成退还。
该案例直接印证了实操中保全费与案件受理费适用同等待遇。
律师办案实操指引
立案阶段:
规范诉讼请求表述,固定退费权利
诉讼请求中建议采用如下表述,兼顾“判令被告承担”与“法院退费路径”: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原告预交的前述费用由法院在判决生效后依法予以退还。
庭审阶段:
明确费用结算意见并记入笔录
法官询问诉讼费分担意见时,当庭明确陈述并记入笔录:原告不同意由被告直接向我方支付保全费,请求法庭依据《民诉法解释》第207条规定,判令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由法院退还,败诉方向法院交纳。
注意:不得单独对诉讼费负担决定提起上诉,若对判决主文不服提起上诉:可在上诉请求中一并主张变更保全费的结算方式,二审法院可同步审查纠正;
总结
保全费单笔金额不高,但在金融批量案件中,长期累积将成为显著的办案成本。从现行有效法律规则与绝大多数法院的实操来看,保全费属于诉讼费用,适用胜诉先退是法定原则;少数分歧口径仅为个体理解差异,不构成主流规则,也不能否定上位规范的统一适用。
对律师而言,核心不在于争论观点对错,而在于通过诉请设计、庭审留痕、抑或判后救济,最大限度适用对当事人最有利的退费路径。

嘉得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