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債的發生原因不同,債可以分為法定之債和意定之債。
1、法定之債是依據法律規定而直接發生的債。
法定之債包括:侵權行為之債、不當得利之債、無因管理之債和基於締約過失而發生的債。
2、意定之債是指依據當事人的意思而發生的債。
意定之債一般是基於雙方當事人的臺意而產生的,即合同之債,這也構成民法上的契約原則。特殊情形下,單方行為也可以產生意定之債,例如捐助行為。
區分意義:
不同的債應適用不同法律進行調整,有不同的成立要件。事實上各種債的共同點僅在於其結果都是一方當事人得請求另一方當事人實施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
來源:法幫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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