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債的標的物屬性的不同,債可分為特定之債和種類物之債。
前者在債發生時,其標的物即已存在並已特定化;後者在債發生時,其標的物尚未特定化,甚至尚不存在,但當事人雙方須就債的標的物的種類、數量、品質、規格或型號等達成協議。
債的這種分類的法律意義在於:
1、特定物之債的履行,除非履行前標的物已滅失,債務人不得以其他標的物代為履行,種類物之債不存在這個問題;
2、在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下,特定物之債的標的物所有權可自債成立之時發生轉移,標的物意外風險也隨之轉移;
3、種類物之債的標的物所有權只能自交付之日起轉移,其意外風險也自交付之日起轉移。
來源:法幫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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