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屬於具體行政行為。
2、屬於行政確認行為。
確認的結果有四種:是工傷,非工傷,視同工傷,不視同工傷。
3、屬於須申請的行政行為。
“不申請,不認定”是工傷認定程式的特點。
4、單位、職工或其近親屬一方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選擇申請行政復議或者進行行政訴訟。
來源:法幫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