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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的存续与终止有哪些情况

Time:2021-09-01 | Click:399 | Author:Jiadesen

  信託的存續不單純依賴于委託人或者受託人的存亡和進退,而取決於是否仍有必要委託他人管理運用信託財產。因此,信託法明確規定,信託不因委託人或者受託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也不因受託人的辭任而終止。也就是信託的存續不受這些變化的影響,不能單純地以這些變化作為終止信託的理由。對於信託的存續,如果法律或者信託檔另有規定的,則從其規定,也就是可以視為除外的情況。

 

  信託終止有以下兩種情形:

 

  (1)信託終止的法定情形

 

  這也就是有下列六種法定情形之一的,信託終止。這六種情形為:信託文件規定的終止事由發生;信託的存續違反信託目的;信託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信託當事人協商同意;信託被撤銷;信託被解除。這些情形的出現,意味著信託行為依法終止,信託不再存續。

 

  (2)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的歸屬

 

  信託終止的,信託財產歸屬於信託文件規定的人;信託檔未規定的,按先受益人或者其繼承人、後委託人或者其繼承人的順序確定信託財產的歸屬。信託財產的歸屬確定後,在該信託財產轉移給權利歸屬人的過程中,信託視為存續,權利歸屬人視為受益人。

 

  信託終止後,法院對原信託財產進行強制執行的,以權利歸屬人為被執行人。此外,信託終止後,受託人依規定行使請求給付報酬、從信託財產中獲得補償的權利時,可以留置信託財產或者對信託財產的權利歸屬人提出請求。

 

  最後,信託終止的,受託人應當做出處理信託事務的清算報告。受益人或者信託財產的權利歸屬人對清算報告無異議的,受託人就清算報告所列事項解除責任;但受託人有不正當行為的除外。

來源:找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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