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夥協定的重要性
既然個人合夥沒有詳細的法律規定,這就需要參與合夥的人員自行設計一套“遊戲規則”,而“遊戲規則”最根本就體現在合夥協議上。很多個人合夥經營者對於合夥事務就草草一到兩張紙,認為合夥開始和氣生財。但是任何合作應當“先小人後君子”,根據《民法通則》第三十一條規定:合夥人應當對出資數額、盈餘分配、債務承擔、入夥、退夥、合夥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而參照《合夥企業法》第十八條規定:合夥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二)合夥目的和合夥經營範圍;(三)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四)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五)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六)合夥事務的執行;(七)入夥與退夥;(八)爭議解決辦法;(九)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十)違約責任。本人認為還是應當參照《合夥企業法》規定的條款來起草個人合夥協議,確立明確的“遊戲規則”。
二、個人合夥財產
個人合夥投資到合夥事務中的財產都算是個人合夥財產,個人在合夥經營期間一般不得要求分割合夥財產,亦不得在未經其他合夥人同意下將自身的合夥財產轉讓給第三人。
三、合夥事務的執行
現實生活中在合夥事務執行中容易出現的問題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經營的壟斷:參照相關法律給出的指導性的意見,對於重要的經營決策和影響合夥事務的決策都需要合夥人全部或者超過一定比例後才能實施。而現實經營活動中,往往經營活動都是操縱在有銷售資源的合夥人手上,這樣其他合夥人就無法知曉經營的具體細節和事實,容易產生糾紛。
(二)財務的壟斷:作為一個靈活性的經營模式,財務帳冊對於瞭解經營情況,保障自己的分紅權益是十分關鍵的材料。而財務很多時候往往都是由經營者掌握,所以財務的壟斷往往導致其他合夥人想查帳,而查帳的最後結果是要麼遭到拒絕,要麼就是帳冊是經過處理的。
(三)轉移或者處分合夥財產:由於個人合夥的財產沒有像有限責任公司一樣屬於公司,處分和轉移都要有程式,而合夥事務中個別合夥人會把合夥投資的財產轉移或者處分掉,由於購買的第三人是善意的,就無法向第三人追償,向處分人追償時困難重重。
四、對外責任承擔
各合夥人對於合夥事務的債務對外都有連帶清償責任,有些合夥人問協議中明明約定承擔債務的份額,為什麼債權人還是要求我償還全部債務呢?對於該問題是這樣的,合夥人的協議只對各合夥人有效,其約定對外在的第三人無效,所以還是需要進行償還。
其次對於合夥債務,如果合夥財產不足以償還債務的,還需要各合夥人用個人財產償還,這就與有限責任公司相區別,有限公司一般情形下只以公司的資產進行償還,股東是不需要以個人財產償還的。
五、合夥經營的利潤享有和虧損負擔
在現實生活中關於經營利潤的享有和虧損負擔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一)很多合夥對於利潤如何分配有約定,但是對於虧損的承擔卻沒有寫,根據相對應的原則,如果出現虧損,各合夥人應當按照利潤分配的比例來承擔損失。
(二)利潤分配的多寡有問題,主要是個別合夥人財務帳冊不公開導致的,其實各合夥人應當約定一個月看一次財務報表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六、入夥和退夥
這裡在現實生活有兩點需要提醒:
(一)入夥需要履行一定的程式,就是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有些人在某些合夥人答應入夥後,出了錢出了力,最後因為合夥人的資格認定不下來而無法參與合夥的盈利分配,只能將投資款轉為借款。
(二)在某些合夥人有嚴重過錯或者與其他合夥人有矛盾的時候,其又沒有主動提出退出合夥,在這時合夥投資人員應當利用除名退夥來解決上述問題,即在合夥協議中約定在哪些情形下由多少合夥人決定即可除名。
七、個人合夥的清算
合夥清算在現實生活中需要注意兩點:
(一)個人合夥的清算只能自行進行清算,不像有限責任公司可由法院主持進行破產清算,因此很多時候有剩餘合夥資產卻因為合夥人不和而無法進行最後的自我清算。
(二)個人合夥清算一定是建立在完整的財務帳冊基礎上的,如果沒有財務帳冊,個人合夥清算難以實現,則個人合夥投資的財產在最後清算中可能無法得到最有效的保障。
來源:找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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