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2年,實業公司股東會決議增資擴股,由貿易公司出資9900萬元,增資後占公司99%股份。3天后,貿易公司轉出全部出資,後經催告,一直未歸還。2014年,共計持有實業公司1%股權的宋某、高某召開股東會,決議解除貿易公司股東資格。隨後,宋某訴請確認2014年股東會決議有效。
法院認為:
①本案證據能證明貿易公司抽逃其認繳的全部出資款,且經實業公司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返還。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17條有關股東除名規定,股東會對拒不出資股東予以除名的,該股東對該表決事項不具有表決權。本案對於貿易公司抽逃全部出資行為,實業公司已給予合理期限催告,並在召開股東會時通知貿易公司代表參加、給予其申辯權利。最後表決時貿易公司對其是否被解除股東資格不具有表決權。
②實業公司另兩名股東以100%表決權同意並通過了對貿易公司股東資格的決議,該決議有效。貿易公司股東資格被解除後,實業公司應及時辦理法定減資程式或由其他股東或第三人繳納相應出資。判決確認2014年股東會決議有效。
實務要點:
股東未按章程約定履行出資義務或抽逃全部出資,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繳納或返還出資的,公司可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
來源:找法網
Return to list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