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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票据纠纷,该由谁来举证?

Time:2021-09-01 | Click:386 | Author:Jiadesen

發生票據糾紛,該由誰來舉證?

 

《票據法》第九條 票據訴訟的舉證責任由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承擔。

 

依照票據法第四條第二款、第十條、第十二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持票人有責任提供訴爭票據。該票據的出票、承兌、交付、背書轉讓涉嫌欺詐、偷盜、脅迫、恐嚇、暴力等非法行為的,持票人對持票的合法性應當負責舉證。

 

第十條 票據債務人依照票據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對與其有直接債權債務關係的持票人提出抗辯,人民法院合併審理票據關係和基礎關係的,持票人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已經履行了約定義務。

 

第十一條 付款人或者承兌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的,持票人因行使追索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應當向受理法院提供人民法院依法做出的宣告破產裁定書或者能夠證明付款人或者承兌人破產的其他證據。

 

第十二條 在票據訴訟中,負有舉證責任的票據當事人應當在一審人民法院法庭辯論結束以前提供證據。因客觀原因不能在上述舉證期限以內提供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以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延長的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

 

票據當事人在一審人民法院審理期間隱匿票據、故意有證不舉,應當承擔相應的訴訟後果。

 

訴訟當事人根據不同訴訟請求,向法院提供匯票、本票、支票等票據,以表明票據種類,無條件支付的委託,一定的票據金額,付款人名稱,付款日期,付款地點,收款人名稱,出票地點,出票人簽章等。另外,還應提供拒絕證書以及其他有關證明。

 

提供證據,必須注明提供人,單位名稱、時間;提交的複製品完整、影本清楚,模糊缺角的不得提供;對影本,必須注明“已與原件核對無異”,提交的外文書證,必須附送中文譯本。




來源:找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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