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banner

这五种情况,保证人可以不承担责任!

Time:2021-09-01 | Click:438 | Author:Jiadesen

民間借貸中,有些人會出於親戚情誼或是兄弟義氣而糊裡糊塗給人做了擔保,這往往也是不幸的開端,一些債務人會因為沒錢而把昔日情誼忘至腦後,然後跑路了,最後只剩擔保人無處話淒涼,苦不堪言。

因朋友做生意需要借錢,我好心給他作擔保,結果他生意失敗跑路了,我只能乖乖的替他把錢給還了。

因親戚借了高利貸,走投無路求我替他擔保借錢,拆東牆補西牆,結果沒錢還錢,我也只能幫他把錢還了。

  ??????

這樣因為擔保而替人還錢的例子多了去了,小編就不一一舉例了。保證人簽署了合法的擔保協定,就當履行擔保義務,這毋庸置疑。但是,其實以下這5種情況,可以不承擔擔保責任,你知道嗎?

一、超出“保證責任期限”不擔責

擔保也有“保質期”,法律條文中對這個保質期叫“保證期間”。逾此期限,債權人未提起上述主張的,保證人則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期間可以在合同約定,合同中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以《擔保法》規定為准。

《擔保法》第二十五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擔保法》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換言之:對於連帶責任保證而言,債權人未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或《擔保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保證期間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二、擔保法第三十條規定的免責情況

1)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2)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三、未經保證人同意,私自變更主合同

《擔保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四、未經保證人同意,私自轉讓債務

《擔保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五、主合同無效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的規定:“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來源:找法網

Return to list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