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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得信研究】银行网络贷款合同的证据效力(二)银行网络贷款合同的证据特点

发布时间:2022-10-08

互联网贷款因其申请方便、审批快捷的特点已经成为金融银行机构与时俱进的贷款模式,各商业银行大力发展网络贷款业务。网络金融借款整个操作流程均通过线上网络化方式运行,借款合同等证据的存在形态是虚拟化的,因此,网络贷款合同的证据类型属于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的法律沿革

 

 

2018年09月0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明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

2019年04月23日,《电子签名法》颁布并施行,《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电子签名法》赋予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文书类型的电子证据直接证据效力。

2019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订)》,其中第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二款,对电子数据的客体、真实性和证明力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2022年04月02日,最高人民法院施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电子证的定义】规定: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 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 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电子证据的定义、形式及分类

 

 

电子证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简单来说,电子证据是以电子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
电子证据的形式除了包括网站、电子公告、博客、电子邮件、交互式交流工具(QQ、BBS、微信等)、新闻组及 FTP 上下载文件等外,还包括表现为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资金划拨(EFT)和电子签章(E-signature)等样式的各种证据。

 

电子证据可以分为以下5种类型:1、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2、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4、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5、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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