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发布修订后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2024年9月5日,民政部公布新修订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次修订系《公开募捐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的首次修订。新修订的《公开募捐管理办法》不分章,共27条。
对比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的《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此次修订立足慈善法新修改的内容,保持现行《办法》基本框架、体例不变,并坚持问题导向,结合实践发展需要,对内容作了调整和细化。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官网)
在本次修订的《公开募捐管理办法》中,对慈善组织以及其他参与慈善事业的企事业单位产生较大影响的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优化公开募捐资格申请条件。新修订的《公开募捐管理办法》针对公开募捐资格申请条件的优化,新增并修改了多项规定,一方面,放宽了对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时限要求、规范了资格申请的程序,另一方面,也抬高了公开募捐资格的申请门槛,如对慈善组织的内部治理机制以及财务管理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
二是细化公开募捐方案备案的具体内容和有关要求。本次修订聚焦公开募捐活动管理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回应社会关切,逐项细化了公开募捐方案的具体内容,增加了“预期募集款物数额”这一内容,即要求慈善组织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时,须对募集款物具体数额有明确规划和预期。同时,也细化并明确了募捐方案的填报要求,加强并规范了公开募捐活动的事前监管。
三是规范合作开展公开募捐行为。针对合作募捐中有的公募方未切实履行对合作方的监管职责等问题,新修订的《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明确了公募方的责任,进一步细化了公募方对募捐合作方的管理要求。
四是细化公开募捐活动的决策机制。本次修订新增规定,要求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除了应当按照组织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还须形成经法定代表人同意的决策文件。
五是完善公开募捐活动的信息公开义务。本次修订在衔接《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中关于公开募捐活动规定的基础上,还新增了重大突发事件中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相关信息公开义务,并规定慈善组织所有对外发布的公开募捐活动信息之间均须保持一致。
六是完善公开募捐资格退出制度。本次修订新增关于被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慈善组织的惩罚的规定,并要求慈善组织被吊销公开募捐资格后,已通过公开募捐活动获得的募得款物应当继续按照备案的募捐方案执行,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以减小对相关公开募捐活动受益人的影响。同时,本次修订还对慈善组织失去公开募捐资格后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衔接问题作出规定。
除上述几个方面外,《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对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使用和申领、受益人的选择与确定以及物资采购与管理等方面也予以了调整,新增或修订了相关规定。
由此可见,新时代对慈善组织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推动慈善组织依法治善、合规治善,推动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各慈善组织应深入学习新修订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及时调整自身的募捐策略和操作流程,以确保自身在新的法规框架下能更好地开展工作,始终保持公开募捐活动的合法合规。
五部门联合发布《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管理办法》,民政部公布指定的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
为深入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范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管理,保护求助人、信息发布人、捐助人的合法权益,2024年9月5日,民政部、国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公布《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该办法共32条,涵盖了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的申请条件和方式、运营和管理要求,在求助信息的审核和公开、捐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等方面的职责,以及相关违法行为、处罚与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在《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管理办法》发布后,2024年12月25日,民政部在官网发布公告,公布了三家民政部指定的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具体名单如下:

针对此次新颁布的《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管理办法》,各求助人、捐助人以及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应当经国务院民政部指定。《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规范的对象是专门为因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个人,提供求助信息发布和捐助资金归集、管理、拨付等服务的网络平台。本办法明确规定,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应当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未经指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的名义开展活动,不得从事求助信息发布和捐助资金归集、管理、拨付等个人求助网络服务。
二是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应当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查验。本办法明确规定,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查验是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的法定义务,该规定有利于有效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虚假信息进行诈骗,维护平台的正当运营。
三是捐助资金应当由专用存款账户管理、专项使用。此项规定为本办法规制的重点内容。《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管理办法》明确了,在捐助资金的管理上,平台应当承担捐助资金拨付审核责任,同时还对捐赠资金的退回等问题作出规定。
四是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管理办法》对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及其工作人员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规制,明确了监管部门有权采取的监管措施以及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最新出台的《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管理办法》不仅为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也为公众参与慈善活动提供了安全保障,确保了慈善资源能够更加公正、透明地用于真正需要帮助的人,对规范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合规运营,保护求助人、信息发布人和捐助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等均具有重要意义。
与此同时,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应当珍惜民政部的指定资格,加强自身合法、合规建设,并根据民政部等相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及时调整和完善平台的运营和服务。各求助人与捐助人亦应当注意,要在国务院民政部指定个人求助服务平台开展与参与救助活动,谨防欺诈及骗捐等情形。
财政部修订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2004年,财政部制定发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民非会计制度》),这是我国首次对民间非营利组织(以下简称“民非组织”)制定的会计制度,填补了我国会计制度的一项空白;2020年,财政部又在此基础上发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民非组织有关经济业务事项的会计处理,回应了实务关切;近年来,随着民非组织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监管以及自身的业务活动发生了一些变化,《民非会计制度》的修订完善被提上日程,并于2024年12月20日修订印发。
新修订的《民非会计制度》由正文和附录两部分组成,共8章95条。第一章总则主要阐述了《民非会计制度》的制定目的和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等总体要求;第二章至第六章则对民非组织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等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作出规范;第七章主要对民非组织会计报表类型、编制要求以及会计政策等作出规范。第八章为附则,共两条,主要规范施行日期以及与原制度的衔接问题。而附录则共六部分,主要对会计科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概念进行总说明,并对会计实务操作及相关表单的制作予以说明与指导。该制度将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民非会计制度》的修订自2022年正式启动。征求意见稿印发以来,各有关方面积极反馈。反馈意见总体上认为,《民非会计制度》的修订有助于解决民非组织会计实务问题,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对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服务民非组织高质量发展具有现实意义。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大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增加部分会计处理规定。一是增加适用制度的组织类型。根据有关监管要求和实务意见,在制度适用范围中增加了国际性社会团体、外国商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设立的代表机构等民非组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相衔接。二是增加服务捐赠会计处理规定。原《民非会计制度》规定,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因此,此次新增服务捐赠会计处理规定则有利于慈善组织更全面地反映捐赠收入情况,更准确地核算成本和收入,提升会计信息质量。三是增加风险准备金等有关核算规定,与《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相衔接,为慈善组织应对投资风险、项目实施风险等提供了制度保障,增强了组织的财务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四是增加部分会计科目。如增加了“以前年度净资产调整”科目核算本年度发现的前期差错更正以及“其他长期投资”科目核算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除股权和债权以外的其他长期投资等,以满足实务核算和监管需要。五是增加相关信息披露要求。新修订的《民非会计制度》加强了关联方、关联交易的披露,细化了长期股权投资的披露要求并增加了对担任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和受托人情况的披露。
第二,修订部分会计处理规定。一是修改限定性净资产的会计处理方法,简化了限定性净资产的重分类要求。二是修改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方法,将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和成本法核算修改为统一用成本法核算,并增加相关披露要求,这更符合慈善组织的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三是修改管理费用科目核算内容。考虑到管理费用和资产减值损失二者性质不同,新修订的《民非会计制度》将资产减值损失从“管理费用”科目的核算内容中单独出来,增设“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核算。
第三,删除合并报表要求。实践表明,民非组织的会计信息使用者目前没有对合并报表会计信息的使用需求,主要关注个别报表中的会计信息,所以在本次修订中删除了要求民非组织编制合并报表的规定,与之相关的信息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加强披露。该项规定的调整有利于减轻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工作。
总体而言,新修订的《民非会计制度》拓展了适用范围,深度强化了与法律法规的衔接,有利于助力慈善组织合规运营,对慈善组织意义深远。各慈善组织务必积极尽快熟悉和掌握新制度,及时修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并密切跟踪关注后续将出台的相关新旧会计制度衔接规定,扎实稳健推进会计工作,切实保障慈善财产的安全与合理使用,为慈善事业的蓬勃发展贡献坚实力量。
民政部发布《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基金会管理条例》最早于2004年颁布,并曾分别于2009年3月和2016年5月启动修订工作,面向全国征集意见,但最终相关修订草案均未能落地。
近日,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健全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指示以及《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规定,回应现实中基金会出现的负责人责任缺失、内部治理结构不够健全、公益活动不规范、退出渠道不通畅、信息公开不到位等问题,民政部于2024年12月24日发布《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全国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1月23日。
此次修订立足慈善法新修改的内容,坚持问题导向,结合实践发展需要,系2004年颁布至今的第三次修订。目前向社会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共9章94条,对2004年的《基金会管理条例》作出了大幅修改与细化。
对比2004年的《基金会管理条例》,此次《征求意见稿》变动较大,在框架体例上,新增信息公开、支持措施作为专章,在内容上,修订内容贯穿基金会从登记设立到清退终止的全过程,涵盖基金会组织内部治理到外部监督以及法律责任追究等多个维度。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对基金会提出了党建工作的要求。《征求意见稿》新增规定,要求基金会申请设立时应当提交建立党组织工作方案,且应当在章程中载明党建工作要求事项。
二是完善了基金会的登记体制。《征求意见稿》完善了基金会登记的条件、流程及所需材料,提高了基金会的设立门槛,提高最低注册资金要求,同时新增规定,基金会年末净资产低于注册资金法定标准将面临行政处罚。其中存在争议的主要在于两点:一是关于“基金会应当明确一个业务主管单位或者一个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鉴于实务中存在大量业务领域跨多个行业的基金会以及已经直接登记、没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基金会,因此相关规定将使得上述基金会在确定某一个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时存在实务困境;二是关于基金会注册资金的规定。首先,鉴于过高的注册资金门槛将打击公益创设基金会的积极性,因此目前实务中对相关注册资金门槛设置是否合理存在争议。其次,针对注册资金较高的基金会,其年末净资产低于注册资金法定标准并不当然意味着其未合法积极开展活动,因此仅因其年末净资产低于注册资金法定标准便让其承担行政处罚的规定是否合理亦存在争议。
三是强化了基金会发起人和负责人的责任。《征求意见稿》细化了基金会发起人和负责人的任职要求以及不得作为发起人、负责人的情形,明确了基金会发起人在基金会筹备过程中的责任,并规定了负责人任职前公示制度、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以及离任财务审计制度。
四是规范了基金会的组织机构、财产管理和使用准则。《征求意见稿》强化了理事会的责任及监事会的作用,对基金会理事会的组成、职权、议事规则、执行机构职权以及监事或者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均予以明确规定,并对理事、监事、负责人以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备案和关联交易决策回避制度作出了规定。整体上,对理事、监事等履职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利于提升慈善组织决策的专业度,加强组织内部治理,但其中关于兼职理事、监事职责是否过重、分支机构有无备案必要和关联交易是否均须通过理事会决议等问题均有待进一步讨论、商榷。
五是健全了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制度。《征求意见稿》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有关规定,为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制度设立专章,对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基金会的信息公开义务予以了明确。
六是加强了对基金会的事中事后监督。《征求意见稿》分别明确了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履行的职责及可以采取的措施,建立并完善了行政司法监管、社会公众监督、社会组织自律、社会组织党建保障“四位一体”的综合监管体系。
修订《基金会管理条例》是完善慈善法规制度、实现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目标的必然要求。目前,《基金会管理条例》仅为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但可以预见,在《条例》修订完成后,新一波要求“严管”的声音会再次兴起。因此,对基金会而言,要想规范+促进发展,合规的价值不言而喻。
民政部部署开展慈善组织检查和执法工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支持发展慈善事业的决策部署和新修改的慈善法,规范管理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2024年12月19日,民政部印发通知,要求各地民政部门加强慈善组织检查和执法工作。通知指出,各地民政部门要对慈善组织有针对性地开展深入检查,对与慈善组织关联、涉嫌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有关社会组织进行延伸检查,对以开展公益活动为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其他社会组织进行延伸检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官网)
近年来,我国慈善行业蓬勃发展,但在快速成长的进程中,慈善信任危机事件频发,公益慈善领域存在的问题逐渐暴露,不合规问题逐渐凸显。对于慈善组织而言,公信力就是生命线,是其赖以生存与发展的根本。为了重塑慈善行业的清风正气,净化慈善行业环境,助力慈善组织重拾公信力,政府部门果断出击,打出专项行动的强力组合拳,严厉打击慈善组织不合规运作、开展活动的情形。
此次专项行动,各地民政部门将重点检查三大部分,一是慈善财产的募集、使用与管理情况,二是慈善项目开展情况,三是分支(代表)机构管理情况。同时,民政部门将同步对与慈善组织关联、涉嫌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有关社会组织以及以开展公益活动为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其他社会组织进行延伸检查。如有发现,民政部将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加强行刑衔接,从而严厉整治假借慈善、公益等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从事诈骗、洗钱、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对其形成有力震慑。
此次行动亦释放了政府对慈善组织的强监管信号。对此,各慈善组织务必警醒,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坐等问题暴露才追悔莫及。各慈善组织要主动出击,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时刻审视自身运作情况,建立健全慈善组织合规管理体系,搭建风险防范的常态化机制,及时发现并化解潜在风险,确保每一笔善款来源透明、去向清晰,让每一个项目扎实落地、惠及民众,从源头上杜绝隐患,为慈善事业的健康蓬勃发展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