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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得信合规║资讯 2024年5月速递(总第21期)

发布时间:2024-06-04

国务院出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5月28日,中国政府网公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七章五十二条,主要明确处分工作的原则,明确适用对象的范围,沿用监察法实施条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界定,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规范了处分的种类及其适用,在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保持衔接一致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的种类和期间,将“三个区分开来”有关要求转化为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细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聚焦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易发多发违纪违法问题,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章规定的有关违法行为具体化为51项违法情形,并明确相应的处分。《条例》还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监督制约机制,严格规范处分程序以及复核申诉、纠正纠偏等制度。

(来源:中国政府网)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关于促进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规范健康发展

提升监管质效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有效防范化解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风险,进一步推进财务公司坚守主责主业,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宏观政策,坚持差异化、特色化、专业化发展,为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发挥必要有益的补充作用,增强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可持续性,金融监管总局制定发布了《关于促进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规范健康发展 提升监管质效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指导意见》共分5部分20条。第一部分提出了财务公司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坚持功能定位、坚持深化改革、坚持差异发展、坚持底线思维。第二部分“坚守特色化功能定位”旨在引导财务公司坚守“依托集团、服务集团”的功能定位,充分发挥贴近实业优势,持续加大对国家重点领域支持力度,不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第三部分“深化公司治理机制改革”明确党的领导、股东股权管理、公司治理机制建设等要求。第四部分“强化重点领域风险防控”要求财务公司防控信用风险、紧盯流动性风险、重点关注对外业务风险、扎实有序化解存量风险、加强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等。第五部分“提升财务公司监管有效性”提出严把准入关口、全面加强日常监管、扎实有序化解存量风险、加大监管查处力度、强化监管协调联动的目标导向,旨在明确加强和完善现代财务公司监管要求,促进财务公司行业高质量发展。

(来源: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

 

 

工信部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实施细则》

 

5月24日,工信部网站公布《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共十九条,明确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处理者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数据安全风险评估,评估结果有效期为一年,以评估报告首次出具日期计算。评估报告应当包括数据处理者基本情况、评估团队基本情况、重要数据的种类和数量、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情况、数据安全风险评估环境,以及数据处理活动分析、合规性评估、安全风险分析、评估结论及应对措施等。有效期内发生新增跨主体提供、委托处理、转移核心数据的,或重要数据、核心数据安全状态发生变化对数据安全造成不利影响等5种情形的,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处理者应当及时对发生变化及其影响的部分开展风险评估。

(来源: 工信部官网)

 

 

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5月24日,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则。一方面,坚持分类施策,进一步规范大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减持行为,督促其专注公司发展和经营、关注投资者回报水平,减少减持套利空间;另一方面,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强化穿透式监管,全面封堵可能存在的规则漏洞,严格防范各类“绕道减持”行为,织密减持制度网。

《办法》主要从三个方面进一步加强对大股东减持的限制。一是增加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前的预披露义务,充分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增强交易公平性,减少信息不对称。二是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二级市场减持与上市公司股价表现、分红情况挂钩,督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专注公司经营、关注投资者回报和投资者关系管理。三是增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约束。比如大股东违法违规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被处罚后六个月内不得减持,未缴足罚没款前不得减持;又比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在风险警示期间至相关事项确定之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减持。

(来源: 证监会官网)

 

 

两高一部联合证监会印发意见

明确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处理标准

 

5月17日,最高检网站公布《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共七方面三十一条,明确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刑事案件的管辖、证据的收集、审查与运用、坚持依法从严打击、完善协作配合机制等方面内容。《意见》提出对具有不如实供述罪行或者以各种方式阻碍办案工作,拒不退缴赃款赃物或者将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非法获利特别巨大,多次实施证券期货违法犯罪,造成上市公司退市、投资人遭受重大损失、可能引发金融风险、严重危害金融安全等恶劣社会影响或者严重危害后果等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适用相对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和缓刑。

(来源: 最高检官网)

 

 

市监总局发布《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

 

5月11日,市监总局发布《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共五章四十三条,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规定》强化了平台责任,并全面梳理和列举了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是明确仿冒混淆、虚假宣传等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网络环境下的新表现形式,对刷单炒信、好评返现等热点问题进行规制,着力消除监管盲区。二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细化,列举了流量劫持、恶意干扰、恶意不兼容的表现形式及认定因素。三是对反向刷单、非法数据获取、歧视待遇等利用技术手段实施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同时设置兜底条款,为可能出现的新问题新行为提供监管依据。

(来源:市监总局官网)

 

 

深圳拟出台个人破产管理人报酬管理暂行办法

 

5月16日,深圳市司法局网站公布《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个人破产管理人报酬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以下简称《办法》),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5月27日。

《办法》共十三个条文,包括报酬标准、报酬调整、报酬来源、报酬确定程序、报酬支付等内容,明确采用按件、定额方式确定基础报酬,基础报酬标准按照管理人履职平均成本确定,对进入考察期的清算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依法对债务人免除剩余未清偿债务的申请作出裁定的重整、和解案件,管理人基础报酬为三万元/宗;人民法院在破产宣告前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以及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债务人未全面履行和解协议的案件,考虑管理人工作量相对减少,基础报酬折减至前述标准的75%,为二万二千五百元/宗;对于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未批准重整计划或者不认可和解协议的案件,管理人基础报酬为一万元五千元/宗。

(来源:深圳市司法局官网)

 

市监总局发布合规提示
规范“618”网络集中促销经营活动

 

为规范促销经营行为,维护“618”期间网络交易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场监管总局5月30日向综合电商、直播电商、跨境电商等平台企业发布《“618”网络集中促销合规提示》(以下简称《合规提示》)。

《合规提示》主要包括九方面内容:严格落实平台主体责任;严格规范促销行为;严格加强广告内容审核;严格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严格规范直播营销行为;严格防范经营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严格禁止销售违法违禁商品;妥善化解网络消费纠纷;强化政企沟通协作。《合规提示》明确,严厉打击违法销售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商品、“专供”“特供”“内供”商品以及茶叶、粽子过度包装等行为。

(来源: 市监总局官网)

 

 

全国地方党委金融办主任会议召开

强调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5月21日,全国地方党委金融办主任会议在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中央金融委员会主任李强对做好地方金融工作作出重要批示。

会议强调,要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宗旨,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统筹金融开放和安全,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体系,如期完成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改革任务,加快形成央地工作合力,强化地方金融机构日常监管,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当前,要统筹做好房地产风险、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地方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等相互交织风险的严防严控,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全面加强地方金融组织监管,协同强化中小金融机构监管,加大对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

(来源:中国政府网)

 

 

央行公示拒收人民币现金专项

整治工作行政处罚情况

 

5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公示拒收人民币现金专项整治工作行政处罚情况。

信息表包括7件相关处罚案件。其中,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赤峰市松山区分公司拒绝公众使用现金支付快递费,被中国人民银行赤峰市分行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600元罚款。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官网)

 

 

证监会对上市证券公司实施严监管

规范财务报表编制和披露

 

为落实资本市场新“国九条”,证监会5月10日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新规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次修订要求上市证券公司健全公司治理,强化内部管控和风险管理要求。规范财务报表编制和披露,明确上市证券公司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公允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强化对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规范,强调股东、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通过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投资等方式,侵占上市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资产,损害公司等合法权益。

(来源:证监会官网)

 

 

最高法发布第五批法答网精选答问

 

5月30日,最高法网站公布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五批)。

本批问答共五组。在问题3中,最高法明确,守约方主张违约方赔偿其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而投保的财产保全责任险的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支持,除非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该保险费将作为守约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违约方承担,且该保险费必要、合理。对于上述保险费是否必要、合理的认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以下因素个案衡量:其一,申请财产保全是否必要;其二,申请财产保全的范围是否与人民法院最终判决支持原告主要诉讼请求的金额(如判令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金额)相当。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上海高院发布2023年度

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

 

5月29日,上海高院网站公布2023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

在案例一中,上海高院明确,持票人在出票人破产重整程序中申报债权且重整程序终结后,应当受领重整计划确定的偿债财产,其就重整程序中未获实际清偿的债权,仍有权向前手进行票据追索。以债转股方式进行的破产重整,未获实际清偿的债权金额应根据债转股的实际价值进行确定;在承兑银行被监管部门接管并进入破产程序后,获得部分兑付的持票人有权就剩余票款向前手进行追索。

(来源:上海高院官网)

 

 

首个未成年人网络游戏退费标准发布

 

5月28日,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站公布《关于〈未成年人网络游戏服务消费管理要求〉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标准》),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6月27日。

《标准》是游戏行业首个完整的消费管理规范,可用于未成年人游戏消费退费纠纷解决。根据各自过错情况,该标准明确划分了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监护人等责任方的担责比例。如果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已经依法配置防沉迷措施,而监护人帮助未成年人绕过防沉迷限制,或监护人未充分履行监护职责,根据防沉迷措施的有效性等情况,建议过错方承担责任比例30%—70%,若重复进行多次过错行为,可能承担全部责任。

(来源: 中国互联网协会官网)

 

 

上海推进涉案企业合规刑事诉讼全流程适用

 

为深化涉案企业合规在刑事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环节的全流程适用,更好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会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共同制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推进涉案企业合规刑事诉讼衔接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从正向条件、排除条件两方面明确了涉案企业合规的适用条件,对涉案企业合规刑事诉讼的全流程进行了规范,并对审前环节合规整改与审判环节合规整改的衔接以及审判环节合规整改的适用作出了规定。

(来源:上海高院官方微信公众号)

 

 

湖北发布首份《企业合规建议书》

 

2022年5月,原告某鸿公司与被告签订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门窗承包给原告制作安装。项目竣工后,被告仅支付部分款项,还有部分款项未付,故诉至法院。法官在审查中发现,导致本案纠纷发生的根本原因还是在于某鸿公司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存在明显的法律风险漏洞,企业财产容易遭受损失。

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助推企业合规经营,源头预防矛盾纠纷,服务保障辖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实现“办理一个案件,整改一个企业,规范一个行业”的良好效果,4月28日,沙市区人民法院发出全市首份《企业发展合规建议书》:一、在书面合同中约定双方当事人联系方式、地址、联系人,并明确合同约定地址可以用于诉讼程序;二、以书面形式明确双方合同义务、违约责任,若合同存在变更,需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三、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项目负责人,并尽量由约定的项目负责人处理案涉合同事项,避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歧义;四、在合同中明确公司对公账户,以对公账户收取款项;五、在合同中明确对账方式、时间,以及对方不配合对账的处理方式与后果,及时对账确定合同履行金额。

(来源:沙市区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

 

 

深圳发布企业版权保护与合规应用指引(试行)

《指引》分为版权的客体、版权的主体、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邻接权、版权的限制、版权的保护七个部分,全文共提出215条具体应用指引并列举了71件典型示例。

其中有以下五个亮点:亮点一:对于版权保护的客体,提示作品内容应避免违反相关禁止性规定,以避免侵犯他人权利;对非版权保护的客体,强调“思想”不受垄断保护,任何主体都可以自由地基于某一“思想”进行创作;亮点二:明确合作作品、汇编作品等不同作品的版权主体,并对相关版权保护的要求及合规应用中的法律风险进行重点提示;亮点三:详细列举了未经授权的发表、不规范的署名、恶意的歪曲与篡改等企业在版权合规应用中常犯的错误,提示企业予以特别关注;亮点四:强调对于著作财产权的保护与合规应用,特别是企业在通过授权许可方式获得著作财产权时,应明确获得的是何种财产权,以避免超授权使用导致的侵权风险;亮点五:在版权保护方面,通过给予具体保护方式和手段的指引,帮助企业建立完整的版权保护体系。

 

(来源:中国检察官官方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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