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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得信合规║成果 可在香港申请认可与执行的内地判决及其申请的基本程序

发布时间:2024-03-12

香港回归祖国以来,按照“一国两制”方针及根据香港基本法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先后签署了关于相互送达司法文书、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相互认可和执行协议管辖民商事案件判决、相互委托取证、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事民事案件判决以及于2024年1月29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等司法协助安排。

 

在香港与内地社会及经济联系日渐紧密的背景下,两地民商事判决互认也迎来了更完善的机制,两地之间跨法域的司法实务问题得到了更有效地解决,本文主要聚焦香港当地法律以及相关法定程序,介绍内地判决在香港申请认可的基本程序性事宜,让读者对实际操作程序有初步的了解。

 

在香港申请认可判决的方式

目前在香港申请认可及执行域外法院的判决有两种方法。一是通过香港的成文法例(如《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对特定法域的判决进行认可及执行。二是通过普通法法则,对域外法院的判决进行认可及执行。两者的简繁程度存在差异,通过香港的成文法例来申请认可及执行,只需在香港法院进行登记程序,相关判决一经登记即获得与香港法院的判决同等的效力。通过普通法来对域外法院的判决进行认可及执行,则需要申请人把域外法院的判决作为诉因,在香港的法院启动正式的诉讼程序,手续及费用都有极大差别。

 

就上述所提及的通过香港成文法来认可及执行判决的方法,内地判决所适用的法例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法例第 645 章《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以下简称《内地判决执行条例》)。

 

可在香港执行的判决

拟在香港认可与执行的内地判决需属于在内地已生效并且可在内地强制执行的判决。根据《内地判决执行条例》第 8 条,内地判决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

(2)由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二审判决;

(3)由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或认可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并且按照内地法律,不准对该判决提出上诉;

(4)由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或认可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该判决的上诉期限已届满,并且没有人提出上诉。

 

申请在香港认可与执行的基本程序

根据《内地判决执行条例》,内地判决一经在香港法院登记认可,就会被视为香港的判决。如需要在香港法院登记及执行内地判决事宜,除要根据《内地判决执行条例》外,还需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法例第4A章《高等法院规则》。

 

在香港申请登记认可内地判决,类似于一个行政性的程序,如果相关内地判决符合法定条件,香港法院一般就会命令登记该判决。通常情况下,申请人须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提出单方面申请(ex-parte application),连同宣誓书及草拟命令稿(draft order)。

 

如果申请的程序及提交的文书符合法定条件,该判决会得到法庭的登记及认可。但法院保留发出传票以核实相关问题的裁量权。经登记的内地法院判决并非立即能得到执行,相对人仍有机会申请作废对判决的登记认可。

 

因此,申请人登记内地判决后,根据《高等法院规则》的第71A条的规定,如果法院发出指示,申请人需对相对人发出传票。即使法院认为无须发出传票,申请人也须将内地判决的登记通知当面交付相对人,或按相对人的通常或最后为人所知的居住或营业地点送交相对人。如在法院准予的申请登记作废的时间内没有人提出申请,并且申请人可证明已送达内地判决登记通知书及任何与该判决有关的命令后,方可继续执行该判决 。

 

申请登记内地判决时,申请人需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如果需登记的内地判决中只有部分内容是可登记的,则递交的宣誓书中必须说明请求登记的是判决中的具体哪个部分;

(2)如果申请人是根据香港法律成立的团体,申请人必须提供经核证或其他正式方式核实的公司注册证书或类似文件的副本;

(3)如果申请人是根据香港以外地区的法律成立的团体,申请人必须提供根据其成立之地的法律所要求的经核证或其他正式方式核实的公司注册证书或类似文件的副本 。

 

其次,如果内地判决当中,只有某一部分满足登记条件,香港法院可只登记该满足条件的部分,对不满足登记条件的部分不予理会。如果在申请登记判决时,判决中已有部分内容获得履行,法院可只对余下未履行的部分进行登记。

 

再者,如判决中的债务并非以港币计算,香港法院将以登记当天的汇率,以港币进行计算。判决中未履行部分根据内地法律会产生利息,或有其他经内地原审法院核证的费用及申请人在香港申请登记过程中会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都可申请进行登记。即使内地判决要求判定债务人分期履行债务,申请人亦可向香港法院申请登记判决。

 

最后,如果内地判决无法满足上述条件,则申请人需如文章开头所述,以普通法途径,把内地判决作为诉因在香港提起一个新的诉讼。

 

结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于2024年1月29日起实施,在香港认可与执行内地判决的需要日渐增加,本文针对在香港的申请认可程序做了初步介绍,如有进一步相关的法律问题,欢迎与本团队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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