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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得信合规║智能家资讯 2025年4月速递(总第30期)

发布时间:2025-05-19

15部委联合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提升合规意识加强合规管理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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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3月13日,工信部、中央网信办、财政部、人社部、中国贸促会等15部委办公厅(秘书局、办公室、综合司)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中小企业提升合规意识加强合规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公布。《意见》鼓励引导中小企业结合自身特点、业务范围、发展需要等加强其他相关领域合规管理,并列举了劳动用工、财税、产品和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十个方面的合规重点领域。在知识产权方面,《意见》提出要引导中小企业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强化对商标、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加强知识产权风险评估;在网络和数据安全方面,《意见》明确要引导中小企业加强对数据的分类分级和权限管理,防范并及时应对和处理数据泄露、篡改、丢失事件。

(来源: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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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得信浅析

《意见》聚焦中小企业在合规管理建设问题,明确了中小企业合规建设的重点领域。《意见》提出,在2030年实现五大目标,即中小企业合规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合规服务工作体系基本形成、企业基本具备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合规管理意识和能力、依法合规经营水平显著提升、合规成为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意见》许多内容都颇具亮点,主要表现为:一是侧重引导而非监管。与《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等强制性的合规要求不同,《意见》强调通过柔性化引导的方式,依照因企制宜的原则,鼓励企业在选择合规管理模式、建立合规治理结构、培育合规文化理念、数字化转型推进合规等方面充分发挥自主性与积极性。目前,许多企业对合规的理解还停留在被动式地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层面。《意见》打破了社会对合规的固有认知,极少使用“监管”,而是多次使用“引导”“服务”等表述,将各行业主管部门定位为中小企业合规的促进者和服务者。《意见》还明确提出要加大合规服务供给,由工信部牵头开发中小企业合规自检工具,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政府采购服务、发放服务券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合规管理服务。二是支持探索轻量化合规。中小企业受限于资源和成本,难以像大型企业一样开展合规建设。对此,《意见》提出,要引导中小企业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以风险防控为目标,建立完善覆盖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重要人员的合规管理体系,在兼顾成本与效率的前提下加强合规管理,鼓励集群、园区、基地等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开展企业合规指导和合规诊断公益服务。三是强调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合规建设。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具有专业程度高、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盈利基础相对较好等特点,但在上市融资、国际化经营等方面也存在明显风险。《意见》提出,将合规管理纳入专精特新“小巨人”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训内容,由工信部研究将合规管理纳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评价指标体系,同时对知识产权、网络与数据安全、供应链等与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密切相关的风险领域进行了系统梳理。例如,《意见》提出要引导企业强化对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的保护与管理,加强在研发、设计、采购、生产、销售、参展等环节的知识产权风险评估,鼓励中小企业开展数据知识产权登记。

《意见》向广大中小企业传递了明显信号,即合规不仅仅意味着外部监管要求,其对塑造企业核心竞争力也具有重要价值。《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中小企业合规从被动应对走向主动赋能,进入新的阶段。

 

 

多部门发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及配套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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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3月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四部门联合印发《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十四条,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已有规定予以细化,旨在促进人工智能健康发展,规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GB45438-2025《网络安全技术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方法》(以下简称《标准》)也将与《办法》同时落地生效。《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属于《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的配套文件,对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服务提供者与网络信息传播服务提供者提出了内容标识方法的具体要求,意在为《办法》的实施执行提供支撑,促进人工智能产业的安全发展。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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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得信浅析

近年来,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愈发逼真,在影视特效制作、虚拟数字人、文书写作、音乐创作等领域有着广泛的应用。与此同时,依托生成式人工智能产生的虚假新闻、诈骗、肖像声音侵权等问题频频进入社会公众的视野,社会各界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滥用和恶意使用愈发关注。在此背景下,《办法》及《标准》应运而生。基于《办法》的有关要求,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标识方法分为显性标识和隐式标识两类。

显式标识是指在生成合成内容或者交互场景界面中添加的,以文字、声音、图形等方式呈现并可以被用户明显感知到的标识,隐式标识是指采取技术措施在生成合成内容文件数据中添加的,不易被用户明显感知到的标识。在适用场景方面,结合《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显性标识主要适用于文本、人物声音、人物图像及视频、沉浸式拟真场景等生成合成内容,隐性标识则适用于所有利用人工智能生成合成的内容。

从《办法》的规定来看,显性标识与隐性标识在添加方式上也存在区别。隐性标识主要是在生成合成内容的文件元数据中进行添加,包含生成合成内容属性信息、服务提供者名称或者编码、内容编号等制作要素信息;显性标识的添加方式则会根据生成合成内容的类型有所区分,例如,针对人工智能生成的文本,显性标识应当在文本的起始、末尾或者中间适当位置添加文字提示或者通用符号提示等标识,或者在交互场景界面、文字周边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生成合成内容可下载、复制、导出的,所产生的文件也应当含有相应的显性标识。《办法》还明确了无需添加显性标识的特殊情况。若用户向服务提供者申请提供未添加显性标识的生成合成内容,服务提供者在通过用户协议明确用户的标识义务和使用责任后可向用户提供不含显式标识的生成合成内容,但应当依法留存提供对象信息等相关日志且留存时间不得不少于六个月。

《办法》及《标准》涵盖了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的“生成—传播—使用”全过程,不同主体对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都负有一定的合规义务。在生成环节,生成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有关要求对生成合成内容添加显性标识和隐性标识;在传播环节,内容传播服务提供者应核验内容的显示或隐式标识,提示平台用户相关内容属于或疑似生成合成的内容,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在应用程序上架前履行审核义务,如涉及生产合成服务的,核验其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相关材料;在使用环节,用户发布生成合成内容的,应当主动声明并使用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标识功能进行标识。

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爆炸式增长的当下,《办法》及《标准》确立的双重标识机制无疑将为监管部门提供溯源追踪的利器,确保违法违规的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可追溯至具体的责任主体。同时,显性标识的设置也将为用户辨别恶意利用人工智能生成的虚假信息提供依据,最终推动人工智能行业从野蛮生长向合规竞争转型。

 

 

住建部发布新版《住宅项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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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3月3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GB 55038-2025《住宅项目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自2025年5月1日起实施。《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及《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2013、《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及《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 50327-2001等八项工程建设标准的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

(来源: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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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得信浅析

相较于旧《住宅建筑规范》,《规范》在许多方面都进行了调整和修改,其中,对智能化的强调是《规范》的一大亮点。《住宅建筑规范》在总则部分明确,住宅建设应当因地制宜、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做到适用、经济、美观,符合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的要求。而《规范》的总则部分则提出,住宅项目应当以安全、舒适、绿色、智慧为目标,遵循“科技赋能,智慧便利”的原则。

根据《规范》第7.5.1条的要求,在公用电信网络已实现光纤传输的地区,住宅建筑的通信设施应采用光缆到户方式。基于传输速率高、延迟低的特点,早期的光纤到户(FTTH)和在此基础上演进的光纤到房间(FTTR)在减少网络卡顿方面更容易为用户所感知。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和智慧家庭市场的快速发展,光纤到户和光纤到房间越发受到行业的关注和重视。华为与中国电信联合发布的《FTTR技术白皮书》中便提到,光纤入房间可应用于家庭安防和跌倒侦测。《规范》以强制性标准的形式要求符合条件的住宅建筑必须植入高速光纤网络,实现光缆到户,此举将为智能家居、全屋智能的普及提供更好的基础条件。

同时,《规范》第7.5.4条及第7.5.5条前瞻性地规定,智能化系统设备用房应当与住宅项目同步建设,且每套住宅应设家居配线箱并设置了具体的规范。家居配线箱的普及意味着开发商在建设初期就需要考虑智能家居的布线需求,更多住宅也将具备安装智能家居系统的基础条件,减少智能家居使用者对房屋进行适配性改造的成本,进一步带动相关市场的发展。

 

 

国家网信办与公安部联合发布《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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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3月13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公布《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全文共二十条,自2025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人脸识别技术应用与人脸信息安全紧密相关,受到社会各方高度关注。为了规范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活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联合出台《办法》,对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的基本要求和处理规则、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规范、监督管理职责等作出了规定。

(来源: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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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得信浅析

随着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在消费、金融、出行等社会各领域快速普及,在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方便人民生活的同时,也引发了公众对侵犯隐私、泄露个人信息的担忧,受到社会各方高度关注。我国对人脸识别技术的监管规定主要散布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信息安全技术 人脸识别数据安全要求》(GB/T 41819—2022)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中。《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国家网信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针对人脸识别等新技术、新应用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办法》的制定出台正是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法》有关规定和要求的重要举措。

根据《办法》第二条的有关规定,《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的活动。同时,为了避免对人脸识别技术的研究与应用进行“一刀切”式的限制,《办法》明确规定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从事人脸识别技术研发、算法训练活动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排除在其适用范围之外。简而言之,《办法》更侧重约束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而非人脸及识别技术的研发。

《办法》延续了作为上位法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表述方式,将人脸信息定义为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可识别自然人有关的面部特征生物识别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鼓励对人脸信息进行脱敏处理。同时,《办法》在沿袭《个人信息保护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明确了处理人脸信息所需要遵循的原则,要求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应当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同时实施严格保护措施。

告知同意规则是《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的核心规则。《办法》也对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告知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在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前应当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向个人告知处理者的名称、姓名与联系方式、人脸信息的处理目的、方式和保存期限、处理人脸信息的必要性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个人依法行使权利的方式和程序等事项。同时,《办法》要求在保障充分知情的前提下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人脸信息则应当取得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单独同意。考虑到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人脸信息的敏感性和特殊性,《办法》还特别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存储、使用、转移、披露等方面制定专门的处理规则,以实现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安全的全面保护。

《办法》还对人脸信息的存储进行了规定,要求原则上仅能将人脸信息存储于应用人脸识别技术识别个体身份的终端设备内,禁止将人脸信息通过互联网进行对外传输,确保将风险最小化。

在备案要求方面,《办法》明确,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的存储数量达到10万人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自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以上网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并提交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基本情况、人脸信息处理目的和处理方式、人脸信息存储数量和安全保护措施、人脸信息的处理规则和操作规程、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五类材料。

近年来,人脸识别技术在住宿、安防、消费购物等场景中得到了广泛应用,部分地区甚至发生了“强制刷脸”的问题。早在2021年,江苏省苏州市就曾经发生过因小区要求强制刷脸而引起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针对此类问题,《办法》确立了非强制原则。为实现相同目的或者达到同等业务要求,存在其他非人脸识别技术方式的,不得将人脸识别技术作为唯一验证方式。若个人不同意通过人脸信息进行身份验证的,还应当提供其他合理、便捷的方式。

 

 

上海法院集中宣判一批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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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4月24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集中宣判4起涉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案件。在其中2起涉“小米”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侵权者均被判赔偿损失。小米公司是“小米”等商标的商标权人,苏某是“小米零度”相关商标的注册人并将相关商标授权给L公司、H公司使用。L公司、H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马桶上使用与小米“小爱同学”语音唤醒指令高度近似的“小爱小爱”作为语音唤醒及操控指令。最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判决L公司、苏某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小米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0万元,H公司对其中的2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L公司停止生产、销售、宣传使用带有“小爱小爱”语音指令的产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来源: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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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得信浅析

本案中,小米公司主张L公司、H公司和苏某等行为共同侵害了小米公司涉案权利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认定相关商标为驰名商标;L公司、H公司在马桶商品上使用“小爱小爱”语音唤醒指令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所谓驰名商标,指的是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前述的“相关公众”,从范围上看包括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经营者。根据《商标法》及有关规定,认定驰名商标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因素:一是相关公众对商标的知晓程度,二是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是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是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在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中,当事人如若主张相关商标属于驰名商标,应当参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提供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市场份额与销售区域、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该商标享有的市场声誉、该商标宣传活动的方式、程度、资金投入、地域范围等。在本案中,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权利商标经小米公司的使用和宣传已为我国相关公众所知晓,构成驰名商标。被诉侵权标识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误认为其来源与小米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故L公司、H公司和苏某构成商标侵权。

本案的一大亮点还在于将语音唤醒指令纳入反不正竞争法的规制范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明确列举了“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等三类混淆行为。擅自使用他人的语音唤醒指令虽未被《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为混淆行为,但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及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来看,如果语音唤醒指令能够与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建立起特定的联系且具备一定的影响力,就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擅自使用他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语音指令的行为也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罗湖“智能家”产业发展投资促进大会顺利召开

4月27日,以“罗湖新生态・智家筑未来”为主题的“智能家”产业发展投资促进大会在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举行。罗湖“智能家”产业集群项目在本次大会上正式启动,标志罗湖“智能家”产业正式驶入发展快车道。

数据显示,“智能家”是万亿级蓝海产业。以智能家居为例,全球智能家居产业已突破万亿美元,中国智能家居市场规模也已突破6500亿元,预计2025年将超过8000亿元。罗湖瞄准这一风口,全力打造全国首个智能家居产业集聚区,构建“家居—家文化—智能家”的产业升级新范式。会上,罗湖区商务局、罗湖区投资促进局共同推介罗湖“智能家”招商体系,罗湖区商务局还发布了《深圳市罗湖区支持智能家产业集聚发展若干措施》。据罗湖区商务局介绍,该措施包含十个条款,将从全产业链发展、市场拓展、应用示范、产业生态发展四个方面,为产业集聚发展提供支持。针对“智能家”产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罗湖区将按经营资质、发展情况等维度进行综合评估,最高给予1亿元支持,“智能家”产业工程设计与技术服务业企业、零售企业等也可分类分档获最高3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支持。

大会还为宝能第一空间、深业泰富国际家居广场、百利玛国际高端建材商场、名雕美家世邦等首批“智能家”产业园区举行授牌仪式,推动传统家居卖场向智能家产业园区升级。同时,为助力“智能家”产业高质量发展,“深圳人大代表智能家产业联系点”在大会上正式揭牌。未来,深圳人大代表智能家产业联系点将作为政企互动的支撑点,瞄准企业反映最强烈的问题,推动解决“智能家”产业发展的难点堵点。

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作为“智能家”产业的法律服务支持单位,将持续以专业法律服务为“智能家”产业赋能,围绕“智能家”产业和企业在发展中遇到有关投融资、知识产权、企业合规、企业出海、企业治理、争议解决等领域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支持,为“智能家”产业合规运营与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支撑,共同谱写“智能家”产业创新发展的时代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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