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下称《通知》)正式实施。该通知从法律定性、权责划分、风险管控等维度,明确助贷业务合规框架,对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助贷合作影响重大。以下梳理新规核心内容,助力准确把握合规要点。
《通知》首次清晰界定“互联网助贷”的法律属性,将其明确为“互联网贷款”的子概念。根据规定,无论商业银行、外部互联网平台、增信服务机构如何命名或切割业务流程,只要贷款资金来源于商业银行且通过互联网渠道发放,均需遵守《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
这一界定消除了此前行业对“助贷是否独立于互联网贷款”的认知模糊,明确商业银行是助贷业务的核心法律主体,需摒弃“助贷可脱离金融监管”的误区,严格按金融法规开展业务。
信贷决策是商业银行的核心经营职责,也是金融风险防控的关键环节。《通知》针对此前部分助贷业务中“平台代审代批”“银行被动履职”等问题,作出刚性约束:贷款审查与审批环节必须由商业银行自主完成,包括借款人资质核查、信贷风险评估等核心流程,互联网平台不得再承担“代审代批”职能。
从法律层面看,该要求是对《商业银行法》中“商业银行需自主审查借款人信用状况、决定贷款发放”条款的重申,商业银行不得通过合同约定或业务合作将该职责转移给第三方。这一规定将带来两方面影响:
1.借款人获贷结果完全取决于自身信用记录、收入稳定性及负债水平,征信不良、收入不稳定、负债超标的群体,贷款申请通过难度显著提升;
2.中介机构通过伪造材料、隐瞒风险规避审核的操作模式失去生存空间,不合规获贷渠道被全面阻断,保障金融机构信贷安全与公平信贷秩序。
为规范商业银行助贷业务操作,《通知》明确四项基本原则,从管理模式、责任分配、定价逻辑、规模管控四方面筑牢合规底线:
总行集中管理:助贷业务核心环节由商业银行总行统一管控,分支机构不得擅自开展助贷业务,从根源上避免多头管理引发的风险。
权责收益匹配:银行享受助贷业务收益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风险管理责任——若通过合同约定将法定责任转移给合作机构,可能构成“显失公平”;且各参与方的收费需与其承担的风险权重对等,杜绝“高收费、低担责”现象。
风险定价合理: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对价格合理性的要求,为后续“综合融资成本”管控奠定基础,防止机构通过不合理定价加重借款人负担。
业务规模适度:互联网助贷余额占银行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单一合作机构集中度等,需控制在监管阈值内,且与银行资本净额、风险抵御能力相匹配,避免过度依赖助贷业务引发系统性风险。
《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合作白名单”机制,仅进入银行官方公布合作名单的互联网平台,可继续开展助贷业务;未入围平台需彻底退出助贷市场,从源头规范合作主体资质。
这一调整将直接导致市场上合规助贷平台数量大幅减少,借款人可选择的申请渠道收缩。对商业银行而言,需重新筛选优质合规的合作平台,虽短期合作渠道有所减少,但长期可降低与不合规平台合作的风险,优化业务合作生态。
《通知》第六条作为核心条款,围绕“借款人综合融资成本”建立严格管控体系,为行业定价划定清晰边界:
1.24%利率红线刚性约束:《通知》虽未直接写明“综合融资成本不超过年利率24%”,但明确该成本需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该意见规定,金融借款合同中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借款人可请求调减,法院应予支持。在该意见未修改的前提下,“综合融资成本不超过24%”成为刚性标准,商业银行、互联网平台、增信机构需将各自收费纳入统一核算,不得拆分费用变相突破上限;
2.平台禁止收取息费:2025年10月1日起,互联网平台运营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费(如服务费、咨询费),进一步压缩“隐性收费”空间,商业银行需同步调整与平台的费用分配模式,确保整体收费合规。
《通知》的出台并非抑制助贷业务发展,而是通过明确监管边界、强化银行主体责任、管控融资成本,推动行业从“流量驱动”转向“合规驱动”。对商业银行而言,需加快重构自主风控体系,规范总行与分支机构管理、筛选合规合作平台;长期来看,合规化的助贷业务将更有效地服务实体经济,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推动行业形成“权责清晰、定价合理、风险可控”的新生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