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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得信研究║夫妻一方为公司贷款提供担保,另一方是否要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25-09-12

在公司经营与家庭财产边界日益模糊的当下,公司申请贷款时,夫妻一方以个人或股东身份为公司贷款提供担保后,另一方是否需承担责任,成为司法实践与商事活动中的高频争议点。不少企业主、债权人都曾陷入困惑:仅一方签字的担保协议,能牵连配偶吗?“知晓担保事实”就等于“要共同担责”吗?

本文将从责任认定原则、关键影响因素及风险防控路径三方面展开分析,一次性讲清夫妻另一方的责任边界,帮您避开法律风险。

 

典型案例

胡某(丈夫),系A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为A公司的贷款向银行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后胡某经营不善,银行在追偿债务时,不仅要求债务人A公司还款、担保人胡某承担保证责任,还要求胡某的妻子刘某对担保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是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经审理后,明确了以下观点,驳回了银行要求妻子刘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首先,担保行为不属于“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胡某为公司贷款提供担保,明显是为了公司的经营需要,而非为家庭日常生活购物、教育、医疗等开销,因此不适用“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规则。其次,债权人未能举证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银行作为债权人,负有举证责任证明胡某的担保行为所负的债务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

 

 

责任认定的核心原则

“共同意思”与“家庭利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以“共同意思表示”为根本前提夫妻一方为公司贷款提供担保,另一方是否担责,首要遵循《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确立的夫妻共同债务两大原则,即共债共签、共益共债。

 

共债共签原则:无共同合意,不担责

 

从“共债共签”原则来看,夫妻共同债务需以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为直接依据,若仅为一方单独签订担保协议,无另一方签字、盖章或口头认可等明确合意行为,不能直接认定为共同债务。例如,夫妻一方以股东身份为公司贷款签订保证合同,另一方未参与签约且无任何追认表示(如未在担保文件上备注、未向债权人出具同意函),则不符合“共债共签”的构成要件。

 

共益共债原则:非为家庭利益,不担责

 

“共益共债”原则进一步限定责任范围:即使担保债务与公司经营相关,若债权人无法举证该担保行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另一方仍无需担责。法院对“共同生产经营”的认定需穿透审查——若另一方未参与公司治理(如非股东、未任职)、未从公司获取收益(如无分红、未领取薪酬),则难以认定担保行为与家庭利益直接关联,进而无法要求另一方承担责任。

 

 

影响责任认定的三大关键因素

 

除核心原则外,夫妻双方的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经营的具体行为,以及担保债务与家庭财产的关联度,共同决定另一方的责任边界。

 

夫妻双方的股东身份

 

作为判断是否构成“共同经营”的基础,当一方为公司贷款提供担保时,另一方是否为公司股东或任职,是认定其是否需承担相关责任的重要考量因素。

若夫妻双方均为公司股东,通常被认定为共同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此时一方为公司贷款提供担保,更易被推定与“共同生产经营”相关——法院可能认为,担保行为是为维持公司运营、保障股东(含夫妻双方)共同利益,进而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需承担连带责任。但需注意,若仅一方为股东,另一方非股东且无任职、代持等关联,即便配偶方知晓投资事宜,也不会因知晓而认定存在共同意思表示或共同生产经营,则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若夫妻公司被认定为“实质一人公司”(如股权源于夫妻共同财产、无财产分割协议、治理结构形式化),一方提供担保时,法院可能基于“公司财产与家庭财产混同”的逻辑,加重对“共同经营”的推定——但该推定需以“财产混同”证据为前提(如公司资金转入配偶个人账户、担保债务用于家庭消费),而非仅因夫妻身份直接认定责任。

 

非担保方的参与行为

 

是判断“事后追认”有效性及“共同经营”成立与否的重要补充维度,具体可细分为彰显参与意愿的“积极行为”与未体现参与意图的“消极行为”两类。

从积极行为来看,事后追认不仅包括明示认可(如向债权人书面确认“同意担保”),还包括通过行为推定的默示认可,例如:非担保方实际参与公司贷款的协商过程(如陪同签约、参与贷款用途沟通)、接收公司因贷款产生的收益(如将公司分红用于家庭购房、子女教育),或协助履行担保义务(如代为偿还部分贷款本息)。这些行为可能被法院认定为“以行为追认担保合意”,进而需承担共同责任。从消极行为来看,若非担保方仅知晓担保事实,但无任何参与或追认行为,且能证明自身与公司经营无关联(如未在公司任职、未参与财务决策),则不构成责任推定。“夫妻身份本身不构成法人人格否认或共同债务的理由”,单纯的“知晓”不能替代“共同意思表示”,需结合具体行为综合判断。

 

担保债务与家庭财产的关联度

 

核心在于判断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利益”。依据“共益共债”原则,债权人若主张非担保方承担责任,需举证证明担保债务与夫妻共同利益存在直接关联,这是其主张成立的关键要求。

一方面,需证明担保目的与家庭利益相关。例如,公司贷款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业务(如夫妻共同持股的公司扩大生产,且利润用于家庭日常开支),或贷款资金间接流入家庭账户(如公司将贷款转入非担保方控制的个人账户,用于家庭消费),此时法院可能认定担保债务“服务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非担保方需担责。另一方面,需排除“个人担保与家庭无关”的情形。若公司为一人公司(非夫妻公司),担保方以个人名义担保,且贷款用于公司独立经营(如未向家庭分配利润、未将资金用于家庭),非担保方也未参与公司事务,则债权人难以举证“共同利益关联”,法院通常认定为担保方个人债务,另一方无需担责。

 

 

风险防控路径

 

无论是夫妻双方还是债权人,均可通过明确行为边界、完善法律文件,降低责任争议风险。

 

夫妻方:明确财产与行为边界

 

1.拒绝“被动追认”:非担保方若不认可担保行为,需避免任何可能被推定“追认”的行为,如不参与贷款协商、不接收公司贷款相关收益、不协助履行担保义务,且可书面告知债权人“不认可该担保”,留存书面证据。

2.签订财产协议:夫妻可签订婚前或婚内财产协议,明确“一方为公司经营产生的担保债务,若无共同意思表示,视为个人债务”,并可将协议向公司债权人披露,减少后续争议。

3.隔离公司与家庭财产:若夫妻一方为公司股东,需严格区分公司财产与家庭财产,杜绝“公私账户混用”(如不用家庭账户接收公司贷款、不从公司账户支取资金用于家庭消费),同时保留公司财务账册、审计报告等,证明公司经营独立性,避免被认定为“实质一人公司”或“财产混同”。

 

债权人:强化举证意识,固定“共同责任”证据

 

1.要求“共签或追认”:在签订担保协议时,主动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要求非担保方出具《同意担保函》,直接满足“共债共签”要件,避免后续举证困难。

2.留存“共同经营”证据:若夫妻双方均参与公司经营,需收集非担保方的任职证明(如劳动合同、社保记录)、参与公司决策的文件(如股东会决议签字、业务沟通记录)、家庭从公司获益的凭证(如分红转账记录、家庭消费与公司收益的关联证明),为后续主张“共同责任”储备证据。

3.审查公司与家庭关联:在发放贷款前,核查公司股权结构(是否为夫妻公司)、财务状况(是否存在公私账户混同),若发现公司与家庭财产边界模糊,可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提供担保,或增加其他担保措施,降低追偿风险。

 

 

综上,公司借贷中夫妻一方提供担保,另一方的责任认定需紧扣“共同意思表示”核心,结合股东身份、参与行为、财产关联度综合判断。夫妻方需通过规范行为、明确协议隔离风险,债权人需通过完善手续、留存证据保障权益,最终实现公司经营与家庭财产的合法边界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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