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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得信研究║浅析金融借款合同中的加速到期条款

发布时间:2025-07-10

加速到期条款是金融借款合同中的常见条款。《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贷款通则》第七十一条和七十二条明确规定,贷款人于何种情形下享有停止支付贷款并提前收回全部或部分贷款的权利。银行作为贷款人,在与借款人订立借款合同时,常以格式条款形式拟入加速到期条款,以达到维护贷款安全、防范资金风险的目的。

近年来,伴随经济周期波动与产业结构调整,我国金融领域不良资产压力有所上升,由此引发的诉讼案件数量持续增长,其中不少涉及加速到期条款的争议。截止2025年,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提前到期”“借款合同”“债权”“判决书”等关键词,共检索到10万余份判决,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居多。通过分析判例可知,该类条款的争议焦点主要围绕加速到期的性质认定及逾期息费的计算问题。对于借款人而言,一旦加速到期的主张得到支持,借款人将面临短期内集中清偿债务的巨大压力,承担更沉重的息费;反之,贷款人预期的债权回收金额会大幅缩水,其资产质量和风险抵御能力将受到影响。

因此,厘清加速到期条款的认定与适用问题不仅具有理论价值,也是平衡金融安全与市场主体权益保护的紧迫现实需求,对于解决司法实践困境、优化金融法治环境有着重要意义。

 

 

Part.1

加速到期条款的含义与性质

 

加速到期条款是指当合同约定的加速到期事件发生时,债权人有权宣布合同到期,并要求债务人立即清偿部分或全部债务。

通说观点认为,加速到期条款具备惩罚性与补偿性,属于违约责任条款。实践中,银行一般将加速到期条款作为违约的救济途径规定在违约责任部分,一旦借款人出现合同列举的违约情形,如“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等,银行即可宣布已经发放的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或部分贷款及其所产生的息费。

 

 

Part.2

加速到期条款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1

宣告提前到期条款与预期违约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加速到期条款与预期违约制度均可能导致债务履行期限提前,但二者在以下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1.触发条件不同

加速到期是约定救济机制,基于双方意思自治在借款合同中明确触发情形;而预期违约是法定救济制度,包括预期拒绝履行和预期不能履行,无需合同约定即可适用。

 

2.适用时间不同

加速到期适用于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要求借款人已实际违反合同义务(如逾期还款、违反合同约定用途等);而预期违约适用于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指向借款人未来可能违约的情形(如转移资产、丧失偿债能力等)。

 

3.举证内容不同

对于加速到期,贷款人需证明同合同条款的明确性以及存在具体的违约事实;而预期违约,则需证明借款人在主观上拒绝履行或在客观上丧失履约能力。从举证难度上说,法院对预期违约的判断更为审慎。

 

2

宣告提前到期条款与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五百六十三条分别规定了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有观点认为,加速到期条款属于解约条款。实则两者存在以下区别:

 

1.法律后果不同

加速到期仅改变债务履行期限,不影响合同法律关系的存续状态,法律关系继续有效;解除合同则是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2.对保证人的责任承担影响不同

对于加速到期,《担保法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而对于解除合同,除另有约定外,《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三款和《担保法解释》第十条均规定担保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保证期间的起算日在现实中存在争议。

 

3.两者是并列关系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换言之,贷款人可根据情况选择行使权利。

 

 

Part.3

加速到期后的逾期利息的计算问题

 

1

起始日的确定

情况1:向借款人发函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若贷款人通过书面通知(如律师函、催告函)向借款人主张加速到期,以借款人签收日为合同到期日。

 

情况2:向法院提起诉讼或仲裁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若贷款人未能够事先有效通知借款人其行使加速到期的权利,以起诉状副本送达借款人之日为合同到期日。

 

情况3:贷款人或法院予以借款人宽限期

若贷款人发出《提前到期通知书》予以借款人宽限期的,应以宽限期届满之日为合同到期日;若通知书未予以宽限期的,法院可酌定宽限期,以宽限期届满之日为合同到期日。

 

2

利率的采用

司法实践中,对加速到期后逾期利息所适用的利率存在一定争议。部分法院认为应当采用正常利率,原因是加速到期剥夺了借款人从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日至实际到期日之间的期限利益,已是对借款人的惩罚,若再按罚息利率计收逾期利息,则构成双重罚则,一方面造成借贷双方权利义务的失衡,另一方面加重了借款人的清偿压力,不利于纠纷的化解。但从收集的判例分析,大部分法院仍支持宣告提前到期后按罚息利率计算逾期利息,理由包括:

 

1.尊重意思自治

通常情况下,金融借款合同中对于如何计算逾期利息(包括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情形)有明确约定,该约定乃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可其效力。

 

2.法律对诚实信用价值取向的倡导

若在加速到期后仍采用正常利率计算逾期利息,无法体现对借款人违约的惩戒性,可能导致借款人缺乏还款动力;当借款人的违约成本低于履约成本时,甚至变相鼓励拖延。这不仅背离了贷款人拟入该条款的初衷,也有悖于彰显诚实信用的价值取向。

 

3

计算期限的确定

贷款人在起诉时,为符合法院立案对“诉讼请求明确”的要求,通常会在起诉状中将逾期利息的计算期限具体到某一暂计日,但这不意味着贷款人放弃后续的逾期利息。事实上,只有当借款人实际履行还款义务时,贷款人的损失才得以暂缓。因此在司法实务中,法院大多支持贷款人主张逾期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Part.4

相关建议

 

加速到期条款引发的争议,远非简单的合同解释问题,还是对贷款流程中借贷双方的信息博弈与风险分配的深刻反映。

 

1

对贷款人(金融机构):强化合规与

风控的前瞻性

1.优化合同设计

可借助专业律师的指导,审查、完善加速到期条款的拟定,确保表达清晰规范,精准设置触发条件、行权程序及触发后息费的计算规则等,从源头上避免条款无效或歧义引发的法律风险。

 

2.提升信息披露效能

对条款设置加粗提醒,在签约环节使用通俗语言对客户进行专项解释与风险提示,规范履行通知等程序义务,建立实质的、分层的风险告知机制。

 

3.建立风险预警与协商机制

完善贷后监测,在触发加速到期前,优先评估借款人的资产状况与还款意愿,尽量通过协商、调解等途径化解纠纷,提高不良资产处置的回收效率。

 

2

对借款人:提升风险意识与应对能力

1.审慎签约,确保充分知情

在签署借款合同前,务必仔细阅读其中条款,清晰理解“债务提前到期”的触发机制和后果,必要时可咨询专业律师审阅。

 

2.严守诚信,积极沟通

如遇经营困难、诉讼纠纷等可能影响还款的情况,应主动、及时、坦诚地与贷款人说明情况,并提供可行的还款计划。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往往是触发贷款人主张贷款提前到期的有力依据,而主动沟通可争取协商空间,避免诉讼风险。

 

 

 

本文对相关法律概念、裁判观点的厘清,旨在为各方主体提供可操作的行动指南,希望通过上述措施,能平衡金融安全与市场主体权益保护,减少司法实践中的争议,推动金融借贷活动的良性发展,共同促进金融借贷活动在安全、效率与公平的轨道上稳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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