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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得信研究】交通肇事顶包案件的分析及启示

发布时间:2022-10-28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14日6时35分,王某奎驾驶越野车、同乘人员尹某连(车主)与张某光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张某光系闯红灯行为,导致重伤不治。事故发生后,王某奎在逃逸过程中电话通知案外人胡某成“顶包”,后事实曝光。

 

4月15日,王某奎向警方自首,王某奎、胡某成被判刑。肇事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受害人家属起诉王某奎、尹某连、某保险公司,受理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某保险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向受害者家属赔偿122000元;二、王某奎承担应赔偿的剩余款项的60%,尹某连(车主)承担应赔偿的剩余款项的40%,三、三被告承担诉讼费。

 

争议焦点

 

    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责任的划分是否应当作为本案民事责任划分的依据;

    二、某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尹某连(车主)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个争议焦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经审查,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在原告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不足以推翻该认定结论,故对于上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关于肇事方和受害人的责任比例划分,法院予以采信。

 

    第二个争议焦点: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承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故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属于投保人自愿购买的责任保险,其目的在于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负担,而非填补受害人的损失。故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处理,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约定相应的权利义务。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肇事逃逸”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禁止性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保险人将“肇事逃逸”作为免责条款时仅对该条款负有提示义务。

本案中,某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中将“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作为免责条款,并未加重被保险人的责任,且以黑色粗体字标明,并由投保人手抄后签名,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应当认定某保险公司已尽到了合理提示义务。

 

第三个争议焦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本案中,尹某连作为肇事车辆的车主,系该车辆的管理人,于事故发生时乘坐肇事车辆,尽管其并非驾驶员,但亦对肇事车辆具有相当程度的支配控制能力。在事故发生前,尹某连并未要求或监督王某奎遵守交通法规驾驶车辆,在事故发生后,其亦未及时报案并纵容王某奎逃逸,故尹某连对受害人张某光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的损害后果存在明显过错,依法应当在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肇事方责任比例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的计算

 

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具体包括:

丧葬费: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之规定,应参照受诉法院地即深圳市2019年度职工月评价工资标准计算。

死亡赔偿金: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之规定,应参照受诉法院地即深圳市2019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计算,赔偿年限为20年,受害人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一年。

医疗费:医疗费票据及病历。

受害人亲属办理抢救及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及住宿费、误工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之规定,应参照受诉法院地即深圳市2019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之规定。

 

财产损失:结合具体情况。

 

启示

从一个普通人的角度看本案,受害人本人在本案中承担了40%的责任在于其驾驶超标两轮电动车没有驾驶证(要求有摩托车驾驶证)、凌晨闯红灯。在深圳禁摩的背景下,电动自行车上路情况泛滥,对于未超过55kg的合法电动自行车,车主需要上牌、戴头盔、不能在机动车道上行驶;对于超标电动车,车主需要有摩托车驾驶证。

从机动车辆驾驶员的角度看本案,交通肇事后不应逃逸,一旦驾驶人逃逸,保险不予理赔,自己需承担后果。同时还给受害人家属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本案中如能及时救治也许受害人不会失去生命,也不会有两个家庭的破碎。

从一个车主的角度看本案,当出借车辆时,车主应避免因驾驶人过错承担无法预料的责任。

 

从一个执业律师的角度看待本案,承办此类交通肇事案件,应首先阅卷查明车辆购买的是哪些险种;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是否排除交通肇事免赔;同乘人、车主是否存在过错;受害人是否存在过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存在反证等角度梳理案情,针对可能出现的焦点准备诉讼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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