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也即是獨資公司、獨股公司,是指僅有一個股東持有公司全部出資的有限公司或僅有一個股東持有全部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
對于有限責任公司的債務,股東一般僅以其出資額或所持股份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這種責任屬于法定的量的有限責任。
我國法律對一人公司的債務問題有著更爲嚴格的設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産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産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由此可見,在訴訟中,一人公司的股東必須承擔證明公司財産獨立于股東個人財産的舉證責任,而現實中,很多中小企業對財賬的管理並不規範,讓其股東證明個人財産獨立于公司財産十分困難。
來源:法幫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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