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7日,保監會召開新聞發佈會,正式發佈《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當前,保險行業整體上已經呈現高質量發展的積極變化,但在過去一段時間,個別激進公司還存在著諸多問題,如股權結構複雜、實際控制人淩駕於公司治理之上;資本不實,挪用保險資金自我注資、迴圈使用、虛增資本;違規代持、超比例持股,把保險公司異化為融資平臺等。為切實加強股權監管,彌補監管短板,整治市場亂象,防範化解風險,保監會對《辦法》進行了全面修訂完善。
《辦法》重點明確了保險公司股東准入、股權結構、資本真實性、穿透監管等方面的規範。
一是進一步嚴格股東准入。《辦法》針對財務類、戰略類、控制類股東,分別設立嚴格的約束標準,設定市場准入負面清單,進一步提高准入門檻,規範投資入股行為。增加投資人專業能力的要求,明確入股保險公司的數量限制和限售期,確保保險業姓保,防止將保險公司作為融資平臺。
二是強化股權結構監管。根據股東的持股比例和對保險公司經營管理的影響,將保險公司股東劃分為財務Ⅰ類、財務Ⅱ類、戰略類、控制類四個類型,並將單一股東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為三分之一,在風險隔離、關聯交易、資訊披露等方面,對股東提出明確要求,有效發揮制衡作用,切實防範大股東濫用權利、進行不當利益輸送等問題。
三是加強資本真實性監管。明確投資入股保險公司需使用來源合法的自有資金,投資人不得通過設立持股機構、轉讓股權預期收益權等方式變相規避自有資金監管規定,並以負面清單的方式,明確了不得入股的資金類型,著力解決資本不實、虛假出資等問題。
四是加強穿透監管。明確監管部門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在股權結構、資金來源以及實際控制人等方面,對保險公司實施穿透式監管。強化對投資人背景、資質和關聯關係穿透性審查,將一致行動人納入關聯方管理,明確可以對資金來源向上追溯認定,將保險公司股東的實際控制人變更納入備案管理,重點解決隱匿關聯關係、隱形股東、違規代持等問題。
五是加大對股東的監管和問責力度。建立事前披露、事中追查、事後問責的全鏈條審查問責機制。通過股權預披露、公開質詢等公眾監督手段,股東承諾及聲明等自我約束手段,章程特殊條款等公司治理手段,全面加強股權審查。同時加大對違規股東的查處,視情節採取責令改正、限制股東權利、責令轉讓所持股權、撤銷行政許可等監管措施。
保監會表示,下一步,將持續加強保險公司股權監管,彌補監管短板,嚴格市場准入監管,規範保險公司股東行為,嚴厲打擊違規行為,切實防範化解風險。
保監會令〔2018〕5號
《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已經2018年2月7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8年4月10日起實施。
副主席 陳文輝
2018年3月2日
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保險公司股權監管,規範保險公司股東行為,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保險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保險公司股權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一)資質優良,關係清晰;
(二)結構合理,行為規範;
(三)公開透明,流轉有序。
第三條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依法對保險公司股權實施穿透式監管和分類監管。
股權監管貫穿於以下環節:
(一)投資設立保險公司;
(二)變更保險公司註冊資本;
(三)變更保險公司股權;
(四)保險公司上市;
(五)保險公司合併、分立;
(六)保險公司治理;
(七)保險公司風險處置或者破產清算。
第四條 根據持股比例、資質條件和對保險公司經營管理的影響,保險公司股東分為以下四類:
(一)財務Ⅰ類股東。是指持有保險公司股權不足百分之五的股東。
(二)財務Ⅱ類股東。是指持有保險公司股權百分之五以上,但不足百分之十五的股東。
(三)戰略類股東。是指持有保險公司股權百分之十五以上,但不足三分之一的股東,或者其出資額、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保險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四)控制類股東。是指持有保險公司股權三分之一以上,或者其出資額、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保險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控制性影響的股東。
第五條 中國保監會鼓勵具備風險管理、科技創新、健康管理、養老服務等專業能力的投資人投資保險業,促進保險公司轉型升級和優化服務。
第二章 股東資質
第六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以下投資人,可以成為保險公司股東:
(一)境內企業法人;
(二)境內有限合夥企業;
(三)境內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四)境外金融機構。
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只能成為保險公司財務Ⅰ類股東,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自然人只能通過購買上市保險公司股票成為保險公司財務Ⅰ類股東。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資產管理計畫、信託產品可以通過購買公開發行股票的方式投資上市保險公司。單一資產管理計畫或者信託產品持有上市保險公司股票的比例不得超過該保險公司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五。具有關聯關係、委託同一或者關聯機構投資保險公司的,投資比例合併計算。
第八條 財務Ⅰ類股東,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經營狀況良好,有合理水準的營業收入;
(二)財務狀況良好,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盈利;
(三)納稅記錄良好,最近三年內無偷漏稅記錄;
(四)誠信記錄良好,最近三年內無重大失信行為記錄;
(五)合規狀況良好,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六)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財務Ⅱ類股東,除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信譽良好,投資行為穩健,核心主業突出;
(二)具有持續出資能力,最近二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三)具有較強的資金實力,淨資產不低於二億元人民幣;
(四)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戰略類股東,除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持續出資能力,最近三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二)淨資產不低於十億元人民幣;
(三)權益性投資餘額不得超過淨資產;
(四)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控制類股東,除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總資產不低於一百億元人民幣;
(二)最近一年末淨資產不低於總資產的百分之三十;
(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國家另有規定的,金融機構可以不受前款第二項限制。
第十二條 投資人為境內有限合夥企業的,除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其普通合夥人應當誠信記錄良好,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二)設有存續期限的,應當承諾在存續期限屆滿前轉讓所持保險公司股權;
(三)層級簡單,結構清晰。
境內有限合夥企業不得發起設立保險公司。
第十三條 投資人為境內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除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主營業務或者主要事務與保險業相關;
(二)不承擔行政管理職能;
(三)經上級主管機構批准同意。
第十四條 投資人為境內金融機構的,還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所在行業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要求。
第十五條 投資人為境外金融機構的,除符合上述股東資質要求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最近三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二)最近一年末總資產不低於二十億美元;
(三)最近三年內國際評級機構對其長期信用評級為A級以上;
(四)符合所在地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要求。
第十六條 保險公司發起設立保險公司,或者成為保險公司控制類股東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開業三年以上;
(二)公司治理良好,內控健全;
(三)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盈利;
(四)最近一年內總公司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五)最近三年內無重大失信行為記錄;
(六)淨資產不低於三十億元人民幣;
(七)最近四個季度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百分之七十五,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百分之一百五十,風險綜合評級不低於B類;
(八)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 關聯方、一致行動人合計持股達到財務Ⅱ類、戰略類或者控制類股東標準的,其持股比例最高的股東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相應類別股東的資質條件,並報中國保監會批准。
自投資入股協議簽訂之日前十二個月內具有關聯關係的,視為關聯方。
第十八條 投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為保險公司的股東:
(一)因嚴重失信行為被國家有關單位確定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且應當在保險領域受到相應懲戒;
(二)股權結構不清晰或者存在權屬糾紛;
(三)曾經委託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託持有保險公司股權;
(四)曾經投資保險業,存在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作不實聲明的行為;
(五)曾經投資保險業,對保險公司經營失敗負有重大責任未逾三年;
(六)曾經投資保險業,對保險公司重大違規行為負有重大責任;
(七)曾經投資保險業,拒不配合中國保監會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投資人成為保險公司的控制類股東,應當具備投資保險業的資本實力、風險管控能力和審慎投資理念。投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為保險公司的控制類股東:
(一)現金流量波動受經濟景氣影響較大;
(二)經營計畫不具有可行性;
(三)財務能力不足以支持保險公司持續經營;
(四)核心主業不突出且其經營範圍涉及行業過多;
(五)公司治理結構與機制存在明顯缺陷;
(六)關聯企業眾多、股權關係複雜且不透明、關聯交易頻繁且異常;
(七)在公開市場上有不良投資行為記錄;
(八)曾經有不誠信商業行為,造成惡劣影響;
(九)曾經被有關部門查實存在不正當行為;
(十)其他對保險公司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情況。
保險公司實際控制人適用前款規定。
第三章 股權取得
第二十條 投資人可以通過以下方式取得保險公司股權:
(一)發起設立保險公司;
(二)認購保險公司發行的非上市股權;
(三)以協議方式受讓其他股東所持有的保險公司股權;
(四)以競價方式取得其他股東公開轉讓的保險公司股權;
(五)從股票市場購買上市保險公司股權;
(六)購買保險公司可轉換債券,在符合合同約定條件下,取得保險公司股權;
(七)作為保險公司股權的質權人,在符合有關規定的條件下,取得保險公司股權;
Return to list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