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2009年7月,王女士在豐台區一停車場內不慎將鑽戒丟失。隨後,王女士向警方求助。民警調取事發地點的錄影資料,發現是張某拾得鑽戒。在警方幫助下,王女士找到了張某,對方認可撿到鑽戒,但拒絕返還。張某稱,當時認為戒指是假的,就隨手扔掉了,無法歸還。無奈之下,王女士將張某告上法庭,要求賠償鑽戒損失4.6萬餘元。王女士稱,遺失鑽戒是男朋友贈送的,價值4.6萬余元,作為兩人的訂婚信物,有重大意義。張某稱,確實曾經撿到了一枚戒指,但當時認為這是假鑽戒便隨手丟棄,也沒有在意。對於王小姐丟失訂婚鑽戒一事,他表示惋惜,但不同意賠償。
二、案件焦點
本案焦點在於:拾得人對拾得的遺失物是否有妥善保管義務?
三、解析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給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在此之前,拾得人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根據本案現有證據,可以認定張某拾到的戒指系王某購買的價值4.6萬餘元的鑽戒,張某在拾到戒指後,未將戒指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也未妥善保管。
他自稱將戒指扔掉,以致戒指滅失無法返還,該行為違反了妥善保管遺失物的法定義務,且具有主觀故意,應對由此給王某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侵權的民事賠償責任。北京二中院終審判決,張某拾得遺失物未妥善保管,且具有主觀故意,應向王女士賠償4.6萬餘元損失。
四、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零九條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2、《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來源:找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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