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開庭審判前的準備
1、開庭10日前
2、開庭5日前
通知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供證據的相關情形。
3、開庭3日前
通知檢察院開庭的時間、地點;
用傳票和通知書,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等;
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先期公佈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4、在開庭以前召開庭前會議
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瞭解情況,聽取意見。
二、庭前會議
1、可以召開庭前會議的情形
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
證據材料較多、案情重大複雜的;
社會影響重大的;
需要召開庭前會議的其他情形。
2、庭前會議針對的問題
召開庭前會議,審判人員可以就下列問題向控辯雙方瞭解情況,聽取意見:
管轄異議;
回避;
申請調取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
是否提供新的證據;
是否對出庭證人、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的名單有異議;
是否申請排除非法證據;
是否申請不公開審理;
與審判相關的其他問題。
3、庭前會議的程式
召開庭前會議,根據案件情況,可以通知被告人參加。
審判人員可以詢問控辯雙方對證據材料有無異議,對有異議的證據,應當在庭審時重點調查;無異議的,庭審時舉證、質證可以簡化。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可以調解。
庭前會議情況應當製作筆錄。
來源:找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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