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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法办案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电子数据

Time:2021-09-01 | Click:479 | Author:Jiadesen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9月20日電(左哲、陳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日前聯合下發《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干問題的規 定》,按照規定,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電子數據。電子數據面臨被篡改或滅失“危險”時,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或檢 察長可批准對其凍結保全。

  規定指出,電子數據是案件發生過程中形成的,以數位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數據。以數位化形式記載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證據,不屬於電子數據。

   同傳統證據相比,電子數據具有高科技性、不穩定性等特徵,一旦被修改或刪除,其證據效力就有可能喪失,進而影響整個案件的順利辦理。因此,電子數據的保 全就顯得尤為重要。規定指出,在收集、提取電子數據過程中,辦案人員可通過扣押、封存電子數據原始存儲介質,計算電子數據完整性校驗值,製作、封存電子數 據備份,凍結電子數據,對收集、提取電子數據的相關活動進行錄影等方式方法對可作為證據使用的電子數據進行保護。

   規定特別明確了在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檢察長批准下,電子數據可被凍結的四種情形:數據量大,無法或者不便提取的;提取時間長,可能造成電子數 據被篡改或者滅失的;通過網路應用可以更為直觀地展示電子數據的;其他需要凍結的情形。與此同時,規定要求,凍結電子數據,應當製作協助凍結通知書,注明 凍結電子數據的網路應用帳號等資訊,送交電子數據持有人、網路服務提供者或者有關部門協助辦理。

   規定還強調,對扣押的原始存儲介質或者提取的電子數據,可以通過恢復、破解、統計、關聯、比對等方式進行檢查。對電子數據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難以確定的, 由司法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或者由公安部指定的機構出具報告。對於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也可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的機構出具報告。

   在電子數 Return to list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