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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得信案例】浅析《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

发布时间:2022-03-29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8月26日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一、立法的价值导向和目的

只有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在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才能获得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这是个人破产立法树立的基本价值导向条例目的在于救助“诚实而不幸”的自然人债务人

    二、适用对象

条例第二条规定“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在理解本条规定时,应当注意的是:

1、条例的适用对象不仅仅是深圳户籍自然人,非深圳户籍的自然人在具备条例规定的条件时也可以成为条例的适用对象。

2、个体工商户也可以成为个人破产条例的适用对象。《民法典》将个体工商户放在自然人章中规定,是采用了自然人说。另外,从《民法典》第56条规定来看,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最终落实的债务主体是实际参与经营的个人,故以个体工商户名义举债不能偿还的,可以实际参与经营的个人为破产人,适用个人破产制度。

3、如果是违法经营或者过度消费导致不能清偿债务的,不能适用本条例。

4、夫妻共同破产的适用。考虑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密切关联性,如夫妻中一方已进入个人破产程序,其配偶也申请个人破产的,可以合并审理,且不再要求另一方符合居住地和缴纳社保的条件。

    三、破产程序

条例规定破产程序分为破产清算、重整、和解三种。

1、破产清算,即债务人通过破产清算程序,除依法保留的豁免财产以外,将全部财产分配给债权人用于清偿债务。经过考察期,遵守行为限制、没有破产欺诈的“诚实且不幸”的债务人,可以依法免除未清偿债务。

2、重整,即债务人有未来可预期收入的,提出合理合法的重整计划方案,经人民法院批准后由债务人执行,以实现债务清理和经济重生。

3、和解,即债务人通过和解,与债权人自愿就债务减免和清偿达成和解协议,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和解协议进行实质和形式的合法性审查后,对和解协议的效力予以认可,实现债务清理。

    四、债务人行为限制

债务人通过个人破产获得债务免责的同时,也将受到消费、职业资格、收入分配等相关行为的限制。条例主要从三个方面限制债务人行为。

一是限制消费行为条例列举了八种禁止消费行为主要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具体规定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或者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高铁以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二)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以及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场所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

(四)新建、扩建、装修房屋;

(五)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六)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七)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八)其他非生活或者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债务人不再拥有满足基本需求以外进行更高层次消费追求的权利,法律要求破产申请人做一个拥有“朴素消费观”的人。

二是限制职业资格,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至依照本条例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之日止,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以上职务对个人的信誉和财务管理能力要求强,破产申请人在申请破产期间不适宜担任上述职务。

三是限制借贷额度,进入破产程序后,债务人借款一千元以上或者申请等额信用额度时,应当向出借人或者授信人声明本人破产状况如果声明后,出借人仍出借大于一千元以上借款的,一千元以上的部分不能成为共益债务。

    五、豁免财产

豁免财产是为保障债务人及其所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及权利而为其保留的财产条例列举了七种豁免财产类别

(一)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生活、学习、医疗的必需品和合理费用;

(二)因债务人职业发展需要必须保留的物品和合理费用;

(三)对债务人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

(四)没有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

(五)勋章或者其他表彰荣誉的物品;

(六)专属于债务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社会保险金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

(七)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基于公序良俗不应当用于清偿债务的其他财产。

同时规定,除勋章或者其他表彰荣誉的物品、专属于债务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社会保险金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外,豁免财产累计总价值不超过二十万元,以保障债务人及其家庭在无房产情况下的一段时间内基本生活需要,包括租房费用、基本生活费用和基本生活资料。

宣告破产之后的收入不能豁免债务人应每月按时申报破产期间的收入管理人对债务人年度新增或者新发现的破产财产按照破产财产接管分配。

    六、考察期

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至依照条例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之日止,为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考察期限,即考察期。条例规定考察期为三年,考察期间,债务人应当继续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行为决定规定的义务,并履行条例规定的债务人其他义务,如果违反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延长考察期,但延长期限不超过二年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列举了八种不得免除的债务六种不得免除未清偿债务的情形以及条例建立了鼓励提前清偿债务制度,规定了三种视为考察期届满的情形,即债务人主动清偿剩余债务并达到一定比例的,可以提前结束考察期。

1、八种不得免除的债务,但债权人自愿放弃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他人身体权或者生命权产生的损害赔偿金;

(二)基于法定身份关系产生的赡养费、抚养费和扶养费等;

(三)基于雇用关系产生的报酬请求权和预付金返还请求权;

(四)债务人知悉而未记载于债权债务清册的债务,但债权人明知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除外;

(五)恶意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损害赔偿金;

(六)债务人所欠税款;

(七)因违法或者犯罪行为所欠的罚金类款项;

(八)法律规定不得免除的其他债务。

前款规定的债务,因债务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予免除将导致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生活长期极其困难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部分或者全部免除。

2、六种不得免除未清偿债务的情形:

(一)故意违反违债务人行为限制的规定;

(二)故意违反债务人应当遵守的义务,以及债务人财产申报义务的规定;

(三)因奢侈消费、赌博等行为承担重大债务或者引起财产显著减少;

(四)隐匿、毁弃、伪造或者变造财务凭证、印章、信函文书、电子文档等资料物件;

(五)隐匿、转移、毁损财产,不当处分财产权益或者不当减少财产价值;

(六)法律规定不得免除的其他情形。

3、三种视为考察期届满的情形

(一)债务人清偿剩余债务或者债权人免除债务人全部清偿责任的;

(二)债务人清偿剩余债务达到三分之二以上,且考察期经过一年的;

(三)债务人清偿剩余债务达到三分之一以上不足三分之二,且考察期经过二年的。

、破产程序对于债权人的影响

1、债权人必须及时申报债权

考察期过后,免除未清偿债务裁定的效力及于全体债权人,包括未申报的债权人,债务人恶意隐瞒的除外。

2,不得随意追索和清偿债权

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不得向债务人及其近亲属追索债权或者取得债务人财产或者财产权益,即使债务人同意,也不可以取得债务人财产或财产权益破产申请提出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3、担保债权人可随时行使优先受偿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可以随时向管理人主张就该特定财产变价处置,行使优先受偿权。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向诚实但不幸的创业者伸出援手,将其拉出债务高筑的堡垒,为作为个体的市场主体提供了遭遇债务危机的后续保障,免除了个人创业者的后顾之忧,体现了市场对创业失败者的宽容,让创业失败者有机会甩掉债务包袱,重振旗鼓。这样的制度,不仅有利于促进创新创业,而且为社会经济带来新的活力和发展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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