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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得信案例】借款人或保证人死亡后,其继承人是否要继续承担金融借款的利息、罚息和复利?

发布时间:2021-12-15

借款人银行申请贷款后,借款人或保证人因为意外或者疾病死亡,对于他们的继承人来说,需不需要继续承担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和复息本文拟就该问题结合目前法律规定及司法判例,以下两个部分进行分析:

一、关于借款人死亡后,其继承人是否要继续承担利息、罚息和复息的问题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产生这一问题的前提是继承人未放弃继承如果继承人本身不愿意继承遗产,则无责任承担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对问题存在着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观点。

1、1.否定说

   否定说认为继承人无需承担被继承人自死亡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复息,理由是继承人死亡后,合同主体已不存在,借款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第(六)款关于债务终止的其他情形。

此外,在司法裁判中,也有审判观点认为继承人无需承担被继承人自死亡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复息等费用,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终12220号二审判决书认为借款人的死亡是合同履行期间不能预见、无法避免的客观情况,继而将借款人死亡归于不可抗力。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故继承人对于借款人死亡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息等不承担责任。

2、2.肯定说

   肯定说认为,继承人应当承担借款人死亡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复息等费用,但应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为限。《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在司法实践中,有法院持此观点,如河南高院作出的(2019)豫民申3483号裁定书认为,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在借款合同中权利,亦应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合同的义务。在继承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借款合同的违约责任,即应当承担因违约而产生的罚息和复息等费用,但承担责任的范围应当以继承的遗产为限。

另外,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3民终3800号判决书认为,金融借款合同中对于“借款人死亡属于违约以及债务人死亡后债务如何处理”的约定是当事人就自身财产及债务进行的处分、承诺行为,若继承人继承遗产则负有按期支付本金、利息的义务,否则即需按合同约定承担逾期本金罚息、逾期利息罚息。此约定旨在敦促继承人积极履行合同,不存在免除银行责任、加重继承人责任、排除继承人主要权利的情形。故,继承人应当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偿还义务,如出现逾期,继承人应当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违约责任,即支付罚息、复息等。

  二、关于保证人死亡后,其继承人是否要继续承担利息、罚息和复息的问题

在保证法律关系中,保证责任是保证人可能存在的债务负担,是债务人未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义务的前提下,保证人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一般而言,在主债务到期,债务人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保证责任就会发生。保证人的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内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在主债务到期前保证人死亡的,保证人的继承人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我国法律并未有明确规定。

司法实践中,各地区法院对该问题亦有不同观点。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浙09民终754号判决认为,在保证人死亡后的遗产是否应当用来承担保证责任的问题上,应当考量保证人死亡时间。若保证人死亡时保证责任尚未发生,那么保证人的遗产不应用来承担保证责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1民再168号判决书认为,保证的人保性质毋庸置疑,但是其担保的来源无非是保证人的信誉、社会关系、社会背景、财产,而其中财产是最重要并且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是因为其具有财产及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保证人的继承人应当在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内承担保证责任。最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最高法民终395号判决书认为保证人死亡后,其民事权利能力终止,但其生前个人所负有的债务并不因死亡而免除,保证人的继承人仍应继续承担利息、罚息和复息。

综上,虽然各地法院裁判要旨不尽相同,但多数司法判例认为借款人或保证人死亡不等于债务消灭继承人应当负担借款人或保证人死亡后产生的罚息和复息等费用,但承担责任的范围应当以继承的遗产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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