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banner

嘉得信研究║特殊动产执行之“责令被执行人或实际占用人限期交出车辆”

发布时间:2025-02-07

动产执行一直是强制执行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其中对于机动车的执行,问题尤为突出;因机动车的所在位置难以确定,人民法院往往只能在车管所办理备案查封,难以实际扣押到相关车辆。实务中,大量的机动车价值不菲且其附带的购车指标具有一定的稀缺性,若能对车辆及指标采取拍卖、变卖措施,不仅可以通过变价款清偿债务,也可能会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还款义务。鉴于此,实际扣押机动车作为采取拍卖、变卖措施的前提条件,显得尤为重要。接下来,我们将对实际扣押机动车的措施之一即“责令被执行人或实际占用人限期交出车辆”作简要的分享。

 

该措施依据的法律规定及执行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款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为指导、规范各级法院执行人员办理案件,编著了《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该规范(第二版)第701条即为该措施,人民法院对已经办理查封登记手续的被执行人机动车未能实际扣押的,可以责令被执行人或实际占有人限期交出车辆。

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或书面确认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第三人送达查封、扣押裁定后,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向人民法院交出财产是查封、扣押裁定的应有之意,但是鉴于裁定中并无交出财产的具体要求亦无拒不交出财产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往往置若罔闻,并不会切实履行交出财产的义务。另外,因为缺乏明确的交出要求以及期限限制,难以与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相关联,更是无法据此追究“拒执罪”的法律责任。

我们认为,人民法院在送达查封、扣押裁定的同时,可以向被执行人或第三人送达《责令限期交出车辆的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出车辆,并告知逾期不交出车辆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在罚款、拘留和拒执罪的威慑之下,一定比例的被执行人或第三人会主动交出财产或者主动履行执行依据确定的义务。

 

该措施具有一定的效果

我们检索了相关报道,其中相对较早采取该措施的有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该法院在2019年5月22日通过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奉化法院”发布了一篇名为“奉化法院开展‘责令交付财产’专项行动 贯彻落实‘史上最强强制执行措施’”的公众号文章,奉化法院对其采取“责令交付财产”专项行动的过程及效果进行了详细的说明。“5月1日起,奉化法院针对已查封但未实际控制车辆开展‘责令交付财产’集中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隐匿财产行为。5月15日,梳理出典型案件48件,向52名被执行人发出《责令交付财产通知书》。限期内,已4人主动履行债务,共计15.3万元;6个案件达成和解;交付车辆1辆。对于逾期未交付车辆的被执行人,奉化法院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性措施,共对41名被执行人作出拘留决定并进行网上布控,对25名被执行人作出罚款决定,罚款金额7.4万元。”

在此之后,类似于上述的“专项行动”或“个案突破”不胜枚举,均取得了良好的效果。2024年12月3日,衡南县人民法院在其同名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一篇名为“责令交车促执行—衡南法院发出《责令限期交付车辆通知书》”的公众号文章,对其在办理个案中采取该措施的过程及效果进行了说明。文中载明“近日,我院在办理陈某诉余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余某名下的车辆进行了查封。在前往被执行人余某户籍所在地查找车辆未果的情况下,对被执行人余某发出了《责令限期交付车辆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将车辆交由法院处置,逾期不交的,将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直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强大的执行威慑下,被执行人余某主动与申请执行人陈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并按和解协议支付了部分款项。”

另外,拒不交付财产,可追究刑事责任,对民事执行案件的促进作用显著。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4)粤0606刑初2423号刑事判决显示,唐某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同时,判决还提到唐某的亲属代唐某履行了执行依据确定的全部付款义务,由此可见,民事执行案件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该措施在深圳地区的实践

 

经公开渠道查询以及我所律师办理此类案件的实际情况,深圳地区法院责令被执行人或实际占用人限期交出车辆相对较少。目前,车辆执行案件,以申请执行人自行调查后申请法院扣押以及被执行人主动交出为主;一方面是因为深圳地区存在着较多的房产执行案件,繁重的现场调查工作以及清场交付工作占据了执行人员的绝大部分时间;另外一方面,囿于场地限制、费用垫付等问题,也无法大量开展对车辆的执行。

我们认为,尽管处置机动车在客观上存在一定的困难,但是对于保有“豪车”的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老赖”而言,应当充分落实各项执行措施,彰显司法权威。当然,申请执行人应当综合考虑查封车辆的基本信息以及被执行人的联系情况、经济状况,在适当的案件中提出申请,合理利用司法资源。

返回列表页
来所路线
电话咨询
免费热线:400-823-0988
微信咨询
关注我们
关注抖音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