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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e租宝”案看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典型案例13则

Time:2021-09-10 | Click:541 | Author:Jiadesen

備受關注的“e租寶”案[1]最嚴重的問題之一是變相吸收公衆存款。在該案中,行爲人通過“e租寶”和“芝麻金融” 兩家互聯網金融平台發布虛假融資租賃債權項目及個人債權項目,包裝成若幹理財産品進行銷售,並以承諾還本付息爲誘餌對社會公開宣傳,向社會公衆非法吸納巨額資金。

 

這是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的行爲,不僅嚴重擾亂金融市場秩序,也對社會穩定産生極大影響。

 

被告單位安徽钰誠控股集團、钰誠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在不具有銀行業金融機構資質的前提下,通過“e租寶”“芝麻金融”兩家互聯網金融平台向社會公衆非法吸納巨額資金。北京一中院一審對钰誠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集資詐騙罪、走私貴重金屬罪判處罰金人民幣18.03億元;對安徽钰誠控股集團以集資詐騙罪判處罰金人民幣1億元;對丁甯以集資詐騙罪、走私貴重金屬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偷越國境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産人民幣50萬元,罰金人民幣1億元;對丁甸以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7000萬元。同時,分別以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走私貴重金屬罪、偷越國境罪,對張敏等24人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三年不等,並處剝奪政治權利及罰金。北京高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司法實踐中,哪些行爲可以被認定爲變相吸收公衆存款?

本期精選了認定變相吸收公衆存款行爲的裁判規則13則

 

 

1.證券公司采用保本付息的方法,向社會不特定的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爲構成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中富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和彭軍等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案

案例要旨:證券公司以開展所謂的資産管理業務的名義,采用保本付息的方法,向社會不特定的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爲,是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的行爲,構成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

審理法院: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案號:(2005)滬高刑終字第160號

來源:《中國審判案例要覽案例》(2006年刑事審判案例卷)

2.行爲人以不可能實現的高額回報爲誘餌向公衆低價推銷産品變相吸收巨額存款的,構成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張令臣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案

案例要旨: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保護的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隨著經濟的發展,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犯罪的行爲方式開始多樣化。本案中,行爲人以超低價向公衆推銷産品,以不可能通過經營實現的高額回報爲誘餌,通過簽訂供貨合同的方式“預售”産品、吸納巨額“貨款”,屬于變相的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破壞了金融秩序,構成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

審理法院: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09)宿中刑二終字第0042號

案例來源:《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報·總第5輯》2009年第5輯

3.爲非法吸收借款,與客戶簽訂“借款協議”,收取資金、開具收據的行爲,屬于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王某瀾等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案

案例要旨:在公共場所主要針對中老年群衆派發傳單、宣傳其産品及企業,吸引群衆借款並許諾支付高額利息,采用與客戶簽訂“借款協議”,收取資金、開具收據的方式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構成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

審理法院: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廣東法院網 2011年1月20日

4.以公司需要資金周轉爲由,許諾支付較高月息,吸收公衆存款,數額巨大且擾亂金融秩序的,構成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王世林、王開華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案

案例要旨:違反國家規定,以公司需要資金周轉爲由,許諾支付較高月息,吸收公衆存款的,屬于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數額巨大且造成較大數額無法償還的,其行爲構成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

審理法院: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人民法院

來源:湖北法院網 2008年12月26日

5.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以“請會”“應會”形式非法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構成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呂文明、陳雪蘭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案

案例要旨: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通過“請會”“應會”並高息競標及承諾還本付息等手段,變相非法吸收“會員”資金,數額巨大的,構成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

審理法院: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江蘇法院網 2012年11月28日

6.借用經營網絡廣告位的形式,以定期高額回報的方式向社會公開宣傳,並以收取廣告位代理訂金的名義向社會公衆變相吸收資金的,屬于變相吸收公衆存款——北京分紅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劉蘇等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案

案例要旨:借用經營網絡廣告位的形式,以定期高額回報的方式向社會公開宣傳,並以收取廣告位代理訂金的名義向社會公衆變相吸收資金,該行爲屬于變相吸收公衆存款,可構成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

審理法院:江蘇省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江蘇法院網 2012年11月28日

 

7.采用以散發傳單、開推介會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虛構的養老投資項目、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等方法吸收老年人投資款的,屬于變相吸收公衆存款——張朝、羅鵬、徐金集資詐騙,李彥君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衆存款,吳玉軍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案

案例要旨:行爲人在受雇期間,采用以散發傳單、開推介會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虛假的養老投資項目、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等方法吸收老年人投資款,屬于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數額巨大的,構成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

審理法院: 江蘇省無錫市南長區人民法院

來源:江蘇法院網 2013年10月22日

 

8.向社會宣傳進行某專項投資可得到高額回報,變相吸收巨額公衆存款的,構成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崔甲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案

案例要旨:行爲人違反國家規定,向社會宣傳進行某專項投資可以得到高額回報,雖然其中采取了簽訂合同的方式,但是行爲人並無非法占有款項的故意,且行爲人在簽訂合同後無揮霍或逃匿的行爲,因此行爲人的行爲屬于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構成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而非合同詐騙罪。

案例來源:《刑事疑難案例研析》,張笑英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

 

9.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不以吸收公衆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承諾在一定期限內返本付息的屬于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渭南市尤湖塔園有限責任公司、惠慶祥、陳創、馮振達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惠慶祥挪用資金案

案例要旨: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不以吸收公衆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衆存款性質相同,即承諾在一定期限內返本付息的,屬于“變相吸收公衆存款”。只要行爲人實施了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的行爲,無論采取何種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的手段、方式,均不影響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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