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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离婚纠纷中的法律释明问题

Time:2021-09-01 | Click:494 | Author:Jiadesen

 一、問題的引出

  有這樣一個案例:甲向法院起訴要求與乙離婚,並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乙答辯稱有夫妻共同存款4萬元在甲處,後甲撤回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請求。最終一審法院僅判決雙方離婚,未涉及共同財產分割問題。乙不服,提起上訴,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存款4萬元。

  就本案而言,關於乙能否舉證證實存在夫妻共同財產4萬元的問題本文在所不論,對一審法院是否應就甲撤回部分訴訟請求向乙進行釋明存在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甲撤回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請求是對其權利的處分,法院應當准許,故原審判決並無不當,因對該筆存款一審法院未予審理,在調解不成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另案主張權利。第二種意見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定處理,協定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等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實踐中一般將該條法律規定視為離婚與財產分割應一併審理、判決的法律依據,如果不一併審理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問題,則會增加當事人的訴訟負擔。針對我國目前公民對法律的掌握程度,特別是基層農村群眾法律意識水準不高的實際狀況,從公平公正的角度出發,法官應當就甲撤回分割共同財產的請求向乙釋明,詢問如果法院判決離婚乙是否同意就財產問題另案主張權利,如果乙不同意,則在法院認為應准許離婚且乙提供充分證據證實夫妻共同財產的存在的情況下,應依法分割。

  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首先,就本案而言,如果甲實際控制家庭共同財產,並撤回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請求,在判決准予離婚而未進行財產分割的情況下,有可能會損害乙的合法權益,使甲存在轉移財產的可能。讓乙另案主張權利,會增加乙的訴訟負擔。其次,我國《婚姻法》採納的是以婚姻、家庭、財產于一體的立法例,經濟落後地區的基層群眾法律意識水準不高,合理、有效的釋明既可以減輕當事人的訴累,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案結事不了”現象的發生;第三,婚姻家庭案件具有特殊。
實踐中,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則會在庭審中強調其不同意離婚的意見,而忽視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的意見。一旦判決離婚,被告則會提起上訴,認為原審法院關於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對其不利。在這種情況下,一審法院在庭審中,應加強法律釋明,明確詢問被告如果法院判決離婚,其關於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問題的意見。

二、離婚案件中的法律釋明

  釋明,是指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就案件的實體問題、程式問題、法律問題和事實問題,在當事人不明了的情況下,法官予以解釋或明確,以保障其充分行使訴訟權利或適當履行訴訟義務的一種行為。為了最大限度的探求客觀事實並保證訴訟程式的有序和高效,不管是實行職權主義的大陸法系國家,還是實行當事人主義的英美法系國家,均明確法官應當履行釋明義務。在我國民事訴訟法中對釋明沒有具體的規定,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定》)中,就法官釋明作出了明確的說明,例如《證據規定》第3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說明舉證的要求及法律後果,促使當事人在合理的期限內積極、全面、正確、誠實地完舉證。”此外,針對離婚糾紛的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一》)應對法官的釋明義務作了明確規定,即第三十條:“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等規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和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

  法官釋明是對司法權力的行使,是審判職權的一部分。當前我國農村地區群眾法律意識水準不高,法官庭審時甚至需要向雙方解釋何謂“回避”、何謂“爭議焦點”。
如果當事人不能充分、恰當地進行辯論就無法公正地解決糾紛,所以在公平合理的範圍內,法官引導和協助當事人弄清案件是必要的,也有利於實現“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的價值追求。

  離婚案件中法官更應當強化法律釋明工作。首先,離婚糾紛的當事人雙方對立情緒較為嚴重,難以理性地表達訴求。一方起訴離婚,另一方的答辯意見往往只針對婚姻問題,而忽視了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其次,婚姻家庭案件原則上應將婚姻、財產、子女撫養問題一併處理,判決離婚與否將直接導致財產分割、子女撫養關係的變化,所以被告的答辯意見應當全面、充分,否則容易導致利益受損;第三,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法官能夠將釋明工作融入調解之中,使雙方當事人盡可能地明確其中的法律關係及訴訟風險,也有利於雙方矛盾的解決。

  因此,案例中如果乙在一審中堅持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根據訴的合併理論,法院是應當予以審理的,而不應簡單地告知乙另案主張權利。再如,一方起訴離婚,另一方答辯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法院則應當將婚姻問題和財產分割問題合併審理,這和上文的案例是一個道理。當前離婚案件司法實踐中存在的重視原告訴求而忽視被告訴求之現象,容易有失公允,應當通過合理釋明,均衡保護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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