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電腦網絡的飛速發展,關於註冊、使用網路功能變數名稱等行為所產生的侵權糾紛及不正當競爭糾紛與日劇增。那麼,如何認定註冊使用功能變數名稱的行為構成是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就涉及到許多專門的法律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電腦網絡功能變數名稱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功能變數名稱糾紛案件,對符合以下各項條件的,應當認定被告註冊、使用功能變數名稱等行為構成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
1、原告請求保護的民事權益合法有效;
2、被告功能變數名稱或其主要部分構成對原告馳名商標的複製、模仿、翻譯或音譯;或者與原告的註冊商標、功能變數名稱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
3、被告對該功能變數名稱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權益,也無註冊、使用該功能變數名稱的正當理由;
4、被告對該功能變數名稱的註冊、使用具有惡意。
來源:法幫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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