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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担保的效力有哪些?

Time:2021-09-01 | Click:390 | Author:Jiadesen

、擔保裁定書生效後,中止原判決、裁定等法律文書的執行


、被執行人應按執行擔保裁定確定的期限履行義務


、《意見》第268條規定,被執行人或者擔保人對擔保的財產在暫緩執行期間有轉移、隱藏、變賣、毀損等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復強制執行


、《意見》第270條規定,被執行人在人民法院決定暫緩執行的期限屆滿後,仍不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擔保財產,或者裁定執行擔保人的財產,但執行擔保人的財產以擔保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為限。

 

此外,《規定》第85條還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期間,保證人為被執行人提供保證,人民法院據此未對被執行人的財產採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審結後如果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即使生效法律文書中未確定保證人承擔責任,人民法院有權裁定執行保證人在保證範圍內的財產。


 來源:找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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