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為
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在行政管理過程中所做出的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即國家行政機關、法律授權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履行行政職責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行政主體要為自己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至於行為是否合法或適當則不影響行政行為的成立和存在。
行政處罰
行政主體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行政職權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相對人依法給予的行政法律制裁。我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行政處罰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停或者吊銷許可證、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屬可訴的具體行政行為,完全不同於刑事處罰,與行政處分或行政處理均有很大區別。
行政拘留
是指法定的行政機關(專指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人,在短期內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行政處罰。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一種行政處罰,通常適用於嚴重違反但不構成犯罪,而警告、罰款處罰不足以懲戒的情況。因此法律對它的設定及實施條件和程式均有嚴格的規定。行政拘留裁決權屬於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期限一般為10日以內,較重的不超過15日;行政拘留決定宣告後,在申請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被處罰的人及其親屬找到保證人或者按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可申請行政主體暫緩執行行政拘留。行政拘留不同於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
來源:法幫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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