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banner

票据法是怎么规定举证责任的?

Time:2021-09-01 | Click:376 | Author:Jiadesen

   第一,票據訴訟的舉證責任由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承擔。說明票據訴訟的舉證責原則上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即誰主張,誰舉證。

 

  第二,當票據的出票、承兌、交付、背書轉讓涉嫌欺詐、偷盜、脅迫、恐嚇、暴力等非法行為的,持票人對持票的合法性應當負責舉證。票據債務人對與其有直接債權債務關係的持票人提出抗辯,持票人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已經履行了約定義務。說明該《規定》只是在特定情況下才要求持票人對票據的有效性及持票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如果票據債務人依照票據法第四條第二款、第十條、第十二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提出抗辯的,根據對該《規定》的理解和專家學者的觀點,應認為由該票據債務人對持票人主觀上不具有善意承擔舉證責任,只有在票據的出票、承兌、交付、背書轉讓涉嫌欺詐、偷盜、脅迫、恐嚇、暴力等非法行為時,持票人才對持票的合法性負責舉證,以便更好地保護合法持票人的利益。而對於與票據債務人有直接債權債務關係的持票人,只要票據債務人提出抗辯,持票人就應對自己已經履行了約定義務負舉證責任。

 

  第三,在票據訴訟中,負有舉證責任的票據當事人應當在一審人民法院法庭辯論結束以前提供證據。因客觀原因不能在上述舉證期限以內提供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以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延長的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票據當事人在一審人民法院審理期間隱匿票據、故意有證不舉,應當承擔相應的訴訟後果。說明《規定》建立了票據訴訟舉證期限制度。由於我國《民事訴訟法》對舉證期限沒有明確規定,有的當事人在一審人民法院審理期間隱匿證據、故意有證不舉,或毫無期限地不斷提舉新證,破壞了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規定》開創了建立舉證期限制度的先例,在司法解釋領域作了一次有價值的嘗試,我們在審理票據糾紛案件時,應注意適用。


來源:找法網

Return to list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