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權決定和實施仲裁財產保全的機構
我國仲裁財產保全的有權決定和實施仲裁財產保全的機構是法院,仲裁機構本身不具有決定和實施財產保全的權力。根據2013《民事訴訟法》第101條、《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幾個問題的通知》以及《執行規定》第11、12條的規定,無論是仲裁前財產保全還是仲裁過程中的財產保全,財產保全均由財產所在地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且如果是涉及國內仲裁由基層法院管轄,涉外仲裁由有管轄權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二、仲裁財產保全的申請
1、申請的主體
申請仲裁中財產保全的主體是仲裁申請人或反請求的提出人;申請仲裁前財產保全的主體只能是申請仲裁前財產保全的利害關係人,這裡的利害關係人的身份審查標準應當同立案的原告。
2、提出申請的物件
根據2013《民事訴訟法》第101條的規定,仲裁前財產保全由利害關係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繼而,依照仲裁協議,迅速向約定的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根據仲裁法第28條的規定,仲裁中財產保全申請人可依據仲裁法的規定向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然後再由仲裁委員會將申請書提交人民法院。鑒於現有的法律規定並沒有排除當事人不通過仲裁機構直接向法院提起保全,本書認為現行法律允許當事人直接申請仲裁中財產保全,且現實中,法院也不排斥當事人直接提出仲裁保全申請。
3、申請應提交的材料
一般而言,申請財產保全應提交的材料包括:
(1)保全申請書。申請書中應當詳細注明案件事實及理由、仲裁請求、申請保全的財產數額或標的,便於法院據此做出判斷。其中,申請保全的財產價值不得高於仲裁請求(反請求)或欲提起的仲裁請求的標的額。
(2)用以確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基本身份資訊的材料。包括自然人的身份證影本、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境外企業存續證明檔、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等。
(3)仲裁中財產保全還應提交仲裁申請書或仲裁反請求申請書。
(4)被申請人的財產線索等。考慮到保全僅是臨時措施,裁判機關尚未對於當事人雙方的實體權利義務進行認定,所以法院不會主動查詢被保全財產的情況,而是由保全人自行查找被申請人的相關財產線索。對於案外人的財產法院一般不予採取保全措施。
來源:找法網
Return to list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