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先生的公司與甲公司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合同價款為20萬,當合同快要到期時,王先生去找甲公司,卻發現甲公司已經分立為丙公司和丁公司。面對來要債的王先生,丙公司和丁公司均不認帳,他們的做法合法嗎?王先生應怎樣要回債務呢?
案例分析:
很明顯,丙公司和丁公司的做法均是不合法的。我國法律規定,公司在分立之前,必須通知債權人,只有償清債款或取得債權人的同意後,才能分立公司。公司分立之後,否認之前的債務,對於這種行為,王先生可以起訴丙公司和丁公司,讓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提 醒:
想偷偷分立公司以逃避債務的行為是不合法的,如果抱著這種僥倖心理,只會受到法律更嚴厲的懲罰。因為不通知債務人私自分立或合併公司都是違法的。作為債權人,我們要保持警惕性,不要等到欠債的公司分立或合併了,還渾然不知。
《中國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75條規定: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責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做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77條規定: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定另有約定的除外。
來源:找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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