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變更撫養關係的法定情形有4種:
判決子女撫養權的歸屬,是以有利於保護子女的利益為原則的,如果出現了不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情形,就應變更子女的撫養關係。因此,離婚後,子女撫養關係可以變更。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有權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此外,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
二、法院處理變更撫養關係案件的都有哪些依據呢?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對子女的撫養問題,應當依法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角度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據此可知,對於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訴訟,法院在判決時,既要考慮父母的撫養能力,又要考慮是否有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同時還要照顧十周歲以上子女的意願。這種情況下,判決子女撫養權的歸屬,是以有利於保護子女的利益為原則的,如果出現了不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情形,就應變更子女的撫養關係。
來源:找法網
Return to list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