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是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期之後,因其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和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而附條件地將其予以提前釋放的制度。
假釋與減刑不同。兩者都是刑罰執行制度,且適用的基本條件都含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內容,但在許多方面仍存在區別:
(1)適用物件不同。假釋只適用於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減刑適用於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適用條件不同。假釋必須在執行一部分刑罰之後才能適用;減刑雖然也要執行一定的刑罰,但法律沒有規定適用減刑的最低服刑期限,也就是說,只要犯罪分子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原則上在任何時候都可以實行減刑。
(3)適用次數不同。假釋只能宣告一次;而減刑不受次數的限制,可以減刑一次,也可以減刑數次。
(4)適用方法不同。假釋有一定的考驗期限和應當履行的義務,如果發生法定情形,就撤銷假釋;而減刑沒有考驗期限和其他限制條件,即使犯罪分子再犯新罪,已減的刑期也不恢復。
(5)釋放的時間不同。對被假釋人應當立即解除監禁,予以附條件釋放;對被減刑人則要視其減刑後是否有餘刑,才能決定是否釋放,有未執行完畢的刑期的,仍需在監獄繼續執行。
假釋與緩刑不同。兩者都是有條件地不執行原判刑罰,都有一定的考驗期限,都以發生法定情形為撤銷條件。但兩者也存在許多區別:
(1)適用物件不同。假釋適用於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緩刑則適用於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適用根據不同。適用假釋的根據是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後不致再危害社會,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適用緩刑的根據則是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
(3)適用的時間不同。假釋是在犯罪分子執行刑罰的過程中根據犯罪分子的表現,以裁定作出的;緩刑則是在判處刑罰的同時宣告的。
(4)不執行的刑期不同。假釋必須先執行原判刑期的一部分,而對尚未執行完的刑期,附條件地不執行;緩刑則是對原判決的全部刑期有條件地不執行。
假釋也不同於監外執行。監外執行適用的對象寬於假釋,無論是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還是拘役的罪犯都可以適用。在適用條件上,監外執行不要求犯罪人的刑罰已經執行了一定期限和有悔改表現,只要罪犯患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或者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不宜在監內執行刑罰,即可適用監外執行。但只要妨礙監內執行的條件一消失,就要收監執行。而被假釋的罪犯,如果在考驗期內沒有再犯新罪,沒有發現未判決的漏罪,或者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有關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
假釋是我國刑法中一項重要的刑罰執行制度,正確地適用假釋,把那些經過一定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必要繼續關押改造的罪犯放到社會上進行改造,可以有效地鼓勵犯罪分子服從教育和改造,使之早日複歸社會,有利於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
來源:找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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