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很多債主都以為,手裡有借條,就可以高枕無憂了。其實未必,很多人,拿著借條,也未必可以收回欠款。咦?這到底怎麼回事呢?請看下文!
易某在好友劉某擔保下,向羅某提供借款1.5萬元,後卻因易某未在訴訟時效內留下催款證據,導致索不回借款。所幸在法院調解下,羅某終於歸還。
上面提到的易某是幸運的,在法院的調解下,還是拿回了自己的錢。但是,可不是每個債主都像易某這般幸運。那為何易某的訴訟請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呢?還是老生常談的那個話題——訴訟時效,借條過了訴訟時效期間喪失了勝訴權。這也就是為何易某拿著借條也得不到支持的原因了,除了訴訟時效會影響借條的效力,還有什麼因素會影響呢?
沒有資金支付憑證
在債務訴訟中,有時除了提供借條外,還需要債主提供借貸關係構成的實質性證據,如銀行轉帳小票,收條/收據、網路支付工具的轉帳記錄等。然而,有些債主通過現金形式給付,又沒寫收據,到了打官司的時候可能造成舉證不能,最終被法院駁回訴訟請求。
借條未寫明借款事由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規定,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的民事行為無效。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係不予保護。
賭博是國家法律嚴令禁止的行為,賭債不受法律保護,自然不能通過法院訴訟進行追討。因此,有些欠債人故意以賭債來抗辯,企圖將合法債務辯為不受法律保護的借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