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banner

法官提醒:勿轻信理财产品“保底保息”承诺

Time:2021-09-01 | Click:483 | Author:Jiadesen

                                                                      來源:新華網  

  勿輕信理財產品“保底保息”承諾 

投資理財市場火熱,引發合同糾紛增多。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法官提醒,投資理財應注意審查合同中的收益回報條款,不要輕信他人作出的諸如“保本保息”的承諾。

李某從某銀行購買了一款人民幣理財產品,並簽訂了《產品合同》及《風險揭示書》。產品到期後,銀行沒有按照7\\%的年化利率結息,僅向李某支付了1.5\\%的利息。李某將銀行訴至法院,要求銀行支付一年理財利息。

法院經審理認為,《產品合同》《產品說明書》及《風險揭示書》向李某明示了理財產品屬於保本浮動收益型理財產品,而不是保證固定收益型理財產品。同時,對產品年化收益率為7.00\\%約定了支付條件。但在李某終止產品期限時,該條件未能實現,因此,銀行未按年化收益率7\\%計算理財收益符合合同約定。法院依法駁回了李某的訴訟請求。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曹欣表示,一些金融機構為吸引客戶,會口頭宣傳產品的預期收益率,但合同中並沒有保證預期收益率的相關內容,同時要求投資者作出“自行承擔投資風險”的承諾。一旦實際收益達不到預期收益,如金融機構不予認可,投資者的主張無法獲得支持。

法官提醒,大量投資理財合同中有關投資收益約定為“受託人承諾任何情況下,投資者的本金和固定收益不受損失,由受託人承擔投資風險”。需注意的是,除經國家批准的金融機構發行的保本保息理財產品之外,此類的保底條款因有悖於公平原則,屬無效條款。造成損失的,往往要根據雙方過錯進行分擔。投資者在委託他人投資時,不要輕信他人作出的諸如“保本保息”的承諾,才能維護自身權益。

Return to list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