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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企业股东权利范围

Time:2021-09-01 | Click:356 | Author:Jiadesen

來源:找法網

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等相關規則,企業需制定《企業章程》、《股東大會議事規則》、《關聯交易管理制度》等相關制度,以建立相對健全的股東權利保障機制,保障股東擁有以下權利。

      1、知情權

  股東有權查閱企業章程、股東名冊、企業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企業會計賬簿。股東提出查閱有關資訊或者索取資料的,應當向企業提供證明其持有企業股份的種類以及持股數量的書面檔,企業經核實股東身份後按照股東的要求予以提供。企業設董事會辦公室接受股東查閱要求。

  2、參與權

  股東通過股東大會行使參與重大決策權。股東大會分為年度股東大會和臨時股東大會。年度股東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應於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後的6個月內舉行。臨時股東大會不定期召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實發生之日起2個月以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人數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1/3時;

  (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6)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章程詳細規定了股東大會的通知、召集、提案、委託出席、表決、計票和監票等確保全體股東參與股東大會的程式。

  3、質詢權

  股東有權對公司的經營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公司設董事會辦公室接受股東質詢。股東還可以參加股東大會,就會議議程或提案提出質詢。會議主持人應就股東提出的質詢做出回答,或指示有關負責人員做出回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股東大會上應就股東的質詢作出解釋和說明,但解釋和說明不得涉及公司商業秘密。

  4、表決權

  股東通過股東大會形行事表決權,普通決議是指對於股東大會的一般表決事項,僅需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即可通過的決議。特別決議是指對於股東大會的特殊表決事項,如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才可以通過。

  股東大會對列入議程的事項均採取表決通過的形式。每個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以其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行使表決權,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決權。表決方式為記名式投票表決。

  對同一事項有不同提案的,應當按提案提出的時間順序進行表決。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導致股東大會中止或不能作出決議外,股東大會不得對提案進行擱置或不予表決。

  綜上所述,公司的治理機制給股東提供了合適的保護,並保證股東能充分行使知情權、參與權、質詢權與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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