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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作出重要调整

Time:2021-09-01 | Click:369 | Author:Jiadesen

新京報快訊(記者王姝)今天(10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審民法總則草案,對比一審稿,二審稿對監護制度作出重要調整,“臨時監護”制度入法;“遺囑指定”明確遵從“最有利於被監護人”原則

 

民法總則草案是我國民法典的總則篇。建國以來,我國曾四度啟動民法典編撰,但因各種原因擱置。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編纂民法典,這是在中央文件中首次明確提出“編纂民法典”。此後,第五次民法典編撰(既本次民法典編撰)正式啟動。

 

今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初審民法總則草案,本次民法典編撰局部揭開面紗。與現行民法通則相比,一審稿修改了監護制度,擴大了被監護人的範圍,將智力障礙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喪失或者部分喪失辨識認知能力的成年人,納入到被監護人的範圍;並制定了“遺囑指定”、“悔改權”等條款。

 

75日到84日,民法總則草案一審稿公開徵求意見。中國人大網顯示,一個月內徵求意見數達65000餘條,其中不少建議仍與監護制度有關。一些業內人士提出,一審稿的“悔改權”條款、“遺囑指定”條款等仍需完善。

 

變化1:“臨時監護”制度入法

 

 

針對近年來發生的虐童案、虐待老人案等案件,一審稿完善了撤銷監護制度,規定監護人如果有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怠於履行監護職責等行為,那麼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以及學校、婦聯、殘聯等組織,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撤銷被監護人的資格。法院則根據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新監護人。

 

對此,一些業內人士提出,上述撤銷監護資格條款,申請的主體過於局限,操作性不強。華東政法大學助理研究員孫煜華撰文提出,美國一些州撤銷監護資格有一套專門程式,法庭接到申請後,所作出的第一項決定就是“臨時監護”,一旦兒童被臨時監護,法庭將組織聽證,如果聽證結果表明父母可能對兒童造成潛在傷害,那麼兒童將被暫時脫離家庭,兒童的臨時監護期不低於6個月。

 

今天,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適時作修改情況的彙報時也表示,有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也提出,撤銷監護資格條款需要進一步完善,在法院確定新的監護人之前,為了避免原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特別是對未成年人進一步傷害,應當指定臨時監護人或者作出其他臨時監護安排。

 

二審稿採納了上述建議,新增臨時監護制度,規定法院撤銷原監護人資格、指定新監護人之前,要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

 

變化2:“悔改權”僅限於未成年人的父母

 

 

一審稿不僅提出了撤銷監護資格條款,同時明確了“悔改權”條款,規定“原監護人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後,確有悔改情形的,經其申請,人民法院可以視情況恢復其監護人資格,法院指定的新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監護關係同時終止”。

 

對此,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梁慧星等業內人士認為,設立監護資格恢復的制度風險很大,實踐中“確有悔改”難以證明,且恢復監護資格會破壞已經形成的新的監護秩序。

 

李適時也表示,有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和部門提出,一審稿規定的幾種撤銷監護權的情形,都是嚴重損害被監護人利益的情形,不宜輕易恢復。同時,監護人資格撤銷後再恢復,還有可能給被監護人造成二次傷害。為此,有必要將監護人資格恢復的制度限於父母確有悔改且符合被監護人意願的情形。

 

據此,二審稿將“悔改權”條款修改為:未成年人的父母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後,確有悔改情形的,經其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監護人意願的前提下,視情況恢復其監護人資格,法院指定的新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監護關係同時終止。

 

也就是說,監護資格的恢復,只適用於未成年人的父母。至於是否能恢復,還要看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不是確有悔改;被監護人(既未成年人)是否能夠接受。

 

變化3:精神障礙患者可由“其他近親屬”監護

 

 

對於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一審稿規定由四類人依次擔任監護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或者有關組織。

 

李適時說,有的部門和社會公眾提出,一審稿只規定了配偶、父母、子女等可以作為成年人的監護範圍。現實生活中,不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是由其兄弟姐妹等近親屬照顧,由這些近親屬作為監護人有利於保護被監護人的利益。

因此,二審稿將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監護人範圍,調整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親屬;其他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或者有關組織。

 

按照二審稿的上述規定,終生未婚、未生育子女的精神障礙患者,其父母死亡後,兄弟姐妹等其他近親屬也可以作為法定監護人。

 

此外,一審稿規定,子女對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父母負有贍養、照顧和保護的義務。一些業內人士認為,子女不僅對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父母負有贍養、照顧和保護的義務,對有民事行為能力的父母,也同樣具有贍養、照顧和保護的義務。

 

 

二審稿採納了上述建議,提出“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照顧和保護的義務。”也就是說,所有老年人不論是否有民事行為能力,均被納入監護範圍。

 

變化4:“遺囑指定”尊重被監護人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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