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制新聞 北京青年報
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河南大學生閆嘯天掏鳥獲刑”案又有新進展。9月26日,河南省新鄉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輝縣法院判決、新鄉中院刑事裁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處理適當,閆愛民的申訴理由不成立,不符合立案復查條件。閆愛民表示將繼續向河南省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會按照法律程式一直走下去”。
大學生獵捕燕隼屬二級保護動物獲刑10年半
閆嘯天是鄭州一所職業學院的學生,判決書顯示,2014年7月,他在家鄉輝縣市高莊鄉土樓村和朋友王亞軍在該村一樹林內獵捕了12只燕隼。飼養過程中逃跑一只,死亡一只。他通過網路發佈將其餘燕隼賣掉。他倆在該樹林內又獵捕了4只燕隼及隼形目隼科動物,隨後,兩人被輝縣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
河南省輝縣市人民法院一審以閆嘯天犯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犯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數罪並罰,合併刑期有期徒刑11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0年零6個月,罰金1萬元。王亞軍犯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後河南新鄉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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