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決定:
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作出修改
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三條:“舉辦外資企業不涉及國家規定實施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的,對本法第六條、第十條、第二十條規定的審批事項,適用備案管理。國家規定的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由國務院發佈或者批准發佈。”
二、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作出修改
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五條:“舉辦合營企業不涉及國家規定實施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的,對本法第三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審批事項,適用備案管理。國家規定的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由國務院發佈或者批准發佈。”
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作出修改
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五條:“舉辦合作企業不涉及國家規定實施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的,對本法第五條、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審批事項,適用備案管理。國家規定的准入特別 Return to list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