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産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2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宣布债权人会议职权和其他有关事项;
2、宣布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
3、指定并宣布债权人会议主席;
4、安排债务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接受债权人询问;
5、由清算组通报债务人的生産经营、财産、债务情况并作清算工作报告和提出财産处理方案及分配方案;
6、讨论并审查债权的证明材料、债权的财産担保情况及数额,讨论通过和解协议,审阅清算组的清算报告,讨论通过破産财産的处理方案与分配方案等;
7、根据讨论情况,依照《企业破産法》第16条的规定进行表决。债权人会议讨论的内容应当记明笔录。
来源:法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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