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房産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征收.
第二條房産稅由産權所有人繳納。産權屬于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産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産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産所在地的,或者産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産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前款列舉的産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産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爲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第三條房産稅依照房産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後的余值計算繳納。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沒有房産原值作爲依據的,由房産所在地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産核定。房産出租的,以房産租金收入爲房産稅的計稅依據.
第四條 房産稅的稅率,依照房産余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爲1.2%;依照房産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稅率爲12%.
第五條 下列房産免納房産稅: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産;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産;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迹自用的房産;四,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産;五,經財政部批准免稅的其他房産。
第六條 除本條例第五條規定者外,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定期減征或者免征房産稅.
第七條房産稅按年征收,分期繳納。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八條房産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九條房産稅由房産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
第十條 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施行細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財政部備案。
第十一條 本條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來源:法幫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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